钦州市医废处置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合同 【信息时间:2023-02-13 17:05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 |
*方: (略) 医疗废物 (略) *方: (略) (略)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医废处置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对医疗废物贮存、处置事宜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同名词术语定义 1.1“合同”:系指**双方就本项目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表、附件以及下面指出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双方同意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阅读和理 解: 1.1.1本合同正文; 1.1.2本合同附件: 1.1.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1.1.4*方中标文件及书面承诺; 1.1.5*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1.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1.7投标文件 **双方同意在出现合同理解上的歧义时,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中标 文件及书面承诺、招标文件的次序优先执行。 第二条医废处置中心概况 2.1焚烧设备状况:日处理量为10吨的热解焚烧生产线,尾气排放达到《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的要求。 2.2位置:医废处置中 (略) 钦南区沙埠镇海棠村 (略) 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理场旁。 第三条委托处置内容及委托期限 3.1委托处置内容:*方委托*方在履行原《 (略) 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医疗废弃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的基础 (略) 医废处 置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内容。年处置量平均达到10吨/日,*方需合理安排日常 处置工作,确保能够随时启用并可满负荷甚至适当超负荷(生态环境部门允许情形下)处置医疗废物的同时使尾气排放达到最新的环保要求。年处置量平均超过10吨/日的(**双方 确认的量为准),经*方与*方协商一致后,*方核增相应费用给*方。 3.2委托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 第四条委托处置费用及支付方式 4.1委托处置期内总费用为:*.00元。 4.2委托处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处置费用按月支付。*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处置费人民币(大写)***万*仟*佰**元整(¥*.00)支付给*方,由*方包干使用(包含启用二期新增焚烧用油、电费、水费、布袋更换、消石灰、活性炭、工业盐、次氯酸钠、设备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飞灰(危废)处理、吨袋、空心砖垫层、炉渣检测、 人员经费等费用)。 4.3焚烧设备、尾气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更换零部件费用由*方负责。如经* 方更换后再次出现故障导致医疗废物异地处置的,异地处置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委托收集处置期间的监管 5. (略) 政府有关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 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5.2*方受托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期内,必须无条 (略) 政府有关部门及*方对*方处置行为的监督,*方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 (略) 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略) 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5.3*方在受托收集处置期内,应当 (略) 生态环境局及*方报告医疗废物的集 中处置情况, (略) 生态环境局及*方的监督检查。 5.4受托收集处置期内,*方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相关 (略) 生态环境局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三废”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包含炉渣、飞灰转移处置,环境监测,并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送*方。 第六条医疗废物处置 6.1正常处置 6.1.1在受托处置期内,*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始终根据适用法律、谨慎处置服务 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6.1.2*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方备案;*方应保障医疗废物处置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方应及时通报*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在事故影响期间,*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 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6.2处置暂停 6.2.1计划内暂停处置 *方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不得随意暂停处置医疗废物工作。不论是计划内或计划外的暂停处置,暂停处置期间,*方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停止,收集回到中心的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贮存和堆放。*方不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工作的,*方应按当月委托处置费的20%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遭受损失 的,*方还应予以赔偿。*方有权从*方应拨付给*方的处置费用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 *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处置,应当提前至少半个月将暂停处置的预定日期书 (略) 生态环境局及*方。*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处置,如果*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处置发生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处 置应被视为获得批准,但暂停处置不能超过40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2.2计划外暂停处置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处置,由于设备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处置的,*方应立即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 (略) 生态环境局及*方。同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实施时间, (略) 生态环境局同意后,经*方核实,启动异地处置工作。因此产生的异地处置工作由*方负责,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但*方有权根据异地处置医疗废物量在医废异地处置期间 应消耗的水费、电费、物料费等成本费用,从应付给*方的总处置费用中扣除)。 由于*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处置,*方委托第三方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方承担。*方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能力范围内未能对全部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并造成较坏影响时,*方须承担环保部门全部处罚责任,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起诉的,全部法律、经济责任也须由*方承担(因除*方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方无关)。同时,*方按当月处置费的30%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遭受损失的,*方还应予以赔偿。*方有权从*方应拨付给*方的处置费用中扣除违约金、 赔偿金。 第七条医废处置中心设备维护维修 7.1*方在受托处置期间,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报送*方。*方对医废中心一期、二期厂区内外供水、供电线路及厂区内外污水管道等设备(从医废处置 (略)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之间)进行日常巡检,定期对医废中心高压专线底下的树木杂草进行清理,避免触碰高压专 线。 7.2*方负责医废处置中心各种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并将检修、维护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每季度向*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如发现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第一时间书面上报具体的情况,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否则,*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期间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或产生异地处 置的费用由*方承担,费用从*方应拨给*方的处置费中扣除。 7.3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处置期限届满前30天,*方应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处于基本完好,否则*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维护,由此 产生的维护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义务 8.1*方的一般义务 8.1.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新标准等相关文 件。 8.1.2*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做好资产登记造册;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对登记造册 的资产进行清点办理移交手续后交付*方使用。 8.1.4在委托收集处置期内,*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拨付处置费用给*方。 8.1.5在设备保质期内因设备技术故障无法排除,导致医废处置中心停运造成损失的, 由*方向设备供货方要求赔偿。 8.1.6*方在受托收集处置期间,如不按照相关规定或不按*方指定的收集处置对象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方有权在当月的委托处置费用中扣除1%的费用或视情况而定,作 为警告处理。 8.2*方的一般义务 8.2.1*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 (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医 疗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通知等文件要求,并按时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8.2.2*方应加强设施的维护、更新,始终保持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能安全稳定地处置医疗废物,满足环保要求, (略) 生态环境局及*方书面批准,不得对相关设 备设备进行拆除、闲置或改造。 8.2.3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8.2.4*方利用医疗废物设施处理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废物, (略) 生态环境局 及*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8.2.5*方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方法、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技术标准、规范。 8.2.6*方在受托收集处置期内所需工作人员由*方自行聘请,按照招标需求的医疗废 物处置劳动定员表岗位设置以及数量配置员工,确保医废中心各行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员工 工资和福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方自行承担。 8.2.7在受托处置期内,因*方原因导致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发生事故或*方聘请人员发 生安全事故的,由*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8.2.8未经*方同意,*方不得擅自 (略) 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8.2.9*方每个月十五日之前须上报上个月的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转移联单复印件及生产台帐到*方。若*方未按时上报,则视为未按规定任务完成处置工作,并按相应条款约 定*方向*方支付违约金。 8.2.10*方不得向任何医疗机构收取任何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用,一经发现,*方必须立即将所收费用返还*方,并由*方处以所收费用3倍罚款。同时,必须无条件配合*方 与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8.2.11*方在开标前已熟悉现有设备的处理工艺和工况,并利用原有设备处置达标排放,如*方进场运营时要求停产熟悉工艺或对现有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更换再生产的,由此 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方承担。 8.2.12*方在处置过程中不得对所需的生产物资进行偷工减料,一经发现,*方必须立即停止偷工减料,并按规定使用生产物资,*方有权从应拨给*方的处置费中扣除1%, 情况严重者,造成焚烧设备损坏及环境污染,*方必须负全责。 8.2.13*方在处置过程中按照焚烧炉设备操作要求操作,严格要求工人,不得因方便或者偷懒而不按操作要求去做,导致烟气不达标排放(比如尾气处理过程中没有通过除尘布袋器设备)。一经发现有以上行为,*方有权从应拨给*方的处置费中扣除1%,情况严重者, 造成焚烧设备损坏及环境污染,*方必须负全责。 8.2.14*方在受委托处置期间应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公物,并无条件配合*方对*方 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备案。 8.2.15*方受委托处置期间必须按规范操作设备,及时维护和保养设备,保持设备的 正常运转。设备维修、保养及配件的更换费用由*方承担。 8.2.16*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管理员工,并按时按规定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方员工身体状况的一切责任均由*方承担;做好职业卫生相关记录及相关档案存档并配合*方 做好职业卫生检查所需资料。 8.2.17*方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包括设备、厂房、车辆、办公楼房、消 防器材等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台帐及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月上报*方。 第九条委托期结束后的转交 9.1*方应在受托处置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转交清单将资产移交给*方。 9.2受托处置期终止后,*方雇用的人员由*方负责解聘;如*方解聘员工发生纠纷的, 由*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一切费用。 9.3*方在受托处置期内签订的维护、供货等合同由*方负责解除。在受托处置期内, 医废处置中心所产生的债务(含或有债务)由*方承担。 9.4*方应承担受托处置期届满前医废处置设施(含配套设施)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方违约或设施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处置权终止 10.1受托处置期届满的。 10.2*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达不到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标准 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撤销*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或钦州 市工商部门吊销*方营业执照的。 10.3*方在受托处置期内向*方申请终止受托处置权并获得批准的。 10.4未经*方同意,*方将受托处置权转委托第三方。 10.5因不可抗力(设备原因,台风、地震、洪灾等)导致处置权提前终止的。 10.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违约赔偿 11.1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 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1.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切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 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11.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 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提交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方退出废物处置中心受托处置时,*方必须配合*方与各医疗机构终止所签订 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三方协议》。 13. (略) 生态环境局颁发给*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3.3本合同一式*份,*方执*份,*方执*份。 13.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3.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 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13.6《 (略) 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医疗废弃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20年10月1日 至2023年9月30日止)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