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28日我局对泸县蚂蟥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政务服务和交易中心重大项目服务专区45号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县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2E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邓万明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蚂蟥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4〕11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蚂蟥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泸县蚂蟥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你中心拟在泸县云锦镇弯头村蚂蟥湾水库原坝址处对大坝进行除险加固。主要工程为:采取适当工程措施,对大坝工程进行整治;整治溢洪道;整治放水设施;完善水库观测、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15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2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关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临时堆土场铺垫彩条布,采用防尘布遮盖;原料拌合四周设置围挡,移动搅拌机配备布袋除尘器,及时洒水降尘;开挖土石方远离水体,及时回填。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租用周边农户住房,生活污水依托周围农户旱厕收集处理。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混凝土养护废水、拌和废水、车辆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排放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经收集后,转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施工机械维修交由维修店处理;回填剩余的弃土方置于弃土场内,施工结束后平整场地,及时还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避开雨季,选择枯水期采取围堰施工,做好施工导流及围堰排水工作,保护鱼类资源;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及复垦,平整场地,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防控体系,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2/28 | |
有效期自 | 2024/2/28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Y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