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年产3亿只热敏电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3年2月5日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3亿只热敏电阻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渡镇金科智造产业园创新路9号2号楼202室 (东经112°33′29.577″,北纬23°1′58.288″)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略) 新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占地面积为1717.2平方米,建筑面积3434.4平方米,使用1栋5层厂房的首层和第二层的部分,设有生产区、仓库及办公区等。本项目主要从事热敏电阻生产,年生产PTC热敏电阻3亿只。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近期生活污水通过自建一体化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内冲洗厕所,生产废水和浓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清洗;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和浓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政管网进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作后续处理。 二、废气:项目一次配料产生的粉尘加强厂房通排风,无组织排放;喷雾造粒产生的粉尘管道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产生的锡烟和有机废气、臭气,上电极、清洗烘干、包封固化、印字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密闭车间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并对垃圾堆放点定期消毒,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影响周围环境;废包装材料、废次品、废保温材料、废莫来石烧钵统一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单位收集处置;废滤布、化学品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溶剂、锡渣、污泥及浓缩液、自制纯水过程产生的废滤料(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统一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噪音: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近期生活污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表1冲厕用水水质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近期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标准较严值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项目远期生活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及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远期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及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锡烟(锡及其化合物)、粉尘、VOCs、臭气浓度。焊接过程无组织排放的锡烟(锡及其化合物)、喷雾造粒无组织排放的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焊接、上电极、清洗、包封固化、油墨印字有组织排放的VOC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VOCs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改扩建二级厂界标准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值。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2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