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关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关镇(不含孔集、马河口办事处,下同)常住非农户口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职工, (略) 校毕业,在我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城关镇(不含孔集、马河口办事处,下同)常住非农户口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1年以上,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房管局负责拟订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人社、价格、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县房管局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户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
第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关镇常住非农户口,且至少有1名主要家庭成员在当地工作或居住3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未婚子女;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关镇常住非农户口;
(二) (略) 校毕业证书;
(三)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申请家庭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住房标准;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申请家庭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住房标准;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自有房产,但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转让房产的除外;
(三)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不满1年的;
(四)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五)申请家庭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四)县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职工除提供本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材料外,还应当 (略) 校毕业证书、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家庭向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受理机构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房管局和县民政局。
(三)审核。县房管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管、公安、人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房管局。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县民政局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县民政局。
(四)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县房管局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县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县房管局应当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房管局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摇号办法、摇号方式及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轮候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 县房管局应当根据配租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物价、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 (略) 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县房管局应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和用途的;
(四)损毁、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八)在承租期限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 (略) 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其指定受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或者审核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房管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关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关镇(不含孔集、马河口办事处,下同)常住非农户口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职工, (略) 校毕业,在我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城关镇(不含孔集、马河口办事处,下同)常住非农户口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1年以上,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房管局负责拟订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人社、价格、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县房管局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户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
第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关镇常住非农户口,且至少有1名主要家庭成员在当地工作或居住3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未婚子女;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关镇常住非农户口;
(二) (略) 校毕业证书;
(三)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申请家庭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住房标准;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申请家庭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住房标准;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自有房产,但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转让房产的除外;
(三)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不满1年的;
(四)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五)申请家庭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四)县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职工除提供本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材料外,还应当 (略) 校毕业证书、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家庭向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受理机构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房管局和县民政局。
(三)审核。县房管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管、公安、人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房管局。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县民政局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县民政局。
(四)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县房管局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县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县房管局应当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房管局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摇号办法、摇号方式及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轮候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 县房管局应当根据配租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物价、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 (略) 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县房管局应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和用途的;
(四)损毁、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八)在承租期限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 (略) 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其指定受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或者审核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房管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