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书
陵水综执强拆告字〔2024〕第794号
本机关对苏中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立案调查,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 (略) 罚决定书》(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794号),并于2024年9月24日对其送达,对苏中德作出如 (略) 罚:限其收到本《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一栋建筑面积220.43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一间建筑面积10.9平方米的简易棚,两间建筑面积30.07平方米的砖结构简易房。在规定期限内苏中德并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对苏中德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陵水综执催告字〔2024〕第794号),并于2024年10月8日对其送达,在规定期限内苏中德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对苏中德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陵水综执强执决字〔2024〕794号),并于2024年10月23日对其送达,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强制拆除苏中德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并依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陵水综执强执决字〔2024〕794号)的处理决定将于2024年10月31日对苏中德违法建设的一栋建筑面积220.43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一间建筑面积10.9平方米的简易棚,两间建筑面积30.07平方米的砖结构简易房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 (略)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