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 (略)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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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汽车零部件及体育用品生产项目 | 如东县岔 (略) 26号(兴河工业园区) | 江苏 (略) | 南通 (略) | 江苏 (略) 成立于2023年,位于如东县岔 (略) 26号(兴河工业园区),主要从事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及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及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及销售等。公司拟新征用地约50亩,新建生产厂房、附属用房及配套设施,并购置数控车床、中频炉、喷涂流水线、自动浸塑流水线、树脂砂造型线、覆膜砂造型线等设备, 引进自动造型线、粘土砂回收再生线等设备,建设汽车零部件及体育用品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具有年产*吨汽车零部件及体育用品的生产能力(其中汽车零配件3500吨、喷塑健身器材5000吨、喷漆健身器材500吨、包胶健身器材5000吨、包塑健身器材1000吨、浸塑健身器材5000吨)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球化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1#)排气筒排放,造型、浇注、射芯废气采用 布袋除尘+三级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混砂、型砂回收、清砂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3#)排气筒排放,混砂、破碎、清砂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4#)排气筒排放,抛丸、打磨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5#)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采用滤筒+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6#)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调漆、喷漆、烘干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8米高(7#)排气筒排放,配料、密炼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布袋除尘+二级过滤器预处理后与开炼、硫化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8米高(8)排气筒排放,包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9#)排气筒排放,浸塑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8米高(10#)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产生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11#)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未被收集废气厂区内、厂界废气排放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值标准。(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地面保洁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接管排入如东县岔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经合理车间平面布置、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废分类收集、回收出售、委托处置、环卫部门清运后可有效处置,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