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住房和 (略)
关于《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我局起草了《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7日。修改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反馈 (略) 住房保障股邮箱(*@*63.com),寄递纸质信函地址:承德县文化中心8楼住房保障股。
附件:《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承德县住房和 (略)
2024年11月8日
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全面完善常态化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与退出公开、公平、公正,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宗〔2022〕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公租房申请“一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2022〕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事项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2〕87号)等文件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五条 保障范围
具有承德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 (略) 民、青年人等。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承德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2)无自有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 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员中一方为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近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家庭资产总额在规定的准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元以下,低收入家庭在#元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元以下);
(5)离婚家庭的,离婚时间满3年以上。
(二)新市民、青年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
新市民(青年)、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2)在申请日之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在承德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3)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本县的,另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离异的申请人如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的,离异时间 3 年(含)以上;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申请家庭必须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到县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户籍、人口情况,主要成员职业、收入情况等信息;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 (略) 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5、新市民(青年)、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除上述材料外,同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
6、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通 (略) 申请家庭数据,依托公租房信息管理系 (略) 线上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告知原因。
(三)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审核结果在冀时办APP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房对象予以登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保障。对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进行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进入保障性住房轮候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在有房源的前提下进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实物配租房屋的,取消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5年为一个租赁期限。承租家庭到期前3个月需重新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可继续承租,不提前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保障性住房。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期限(补贴与实物配租时间累计)最长为 3 年,到期后停发补贴或按程序退出保障性住房。对于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房源原则上从现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的房源中解决,根据需求可将今后筹集的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使用。保障面积标准:1-2 人 30 平方米;3 人 45 平方米;最高 50平方米。同等条件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
(1)家庭成员有 60 周岁以上老人的;
(2)家庭成员是军烈属、优抚对象或转退役军人的;
(3)家庭成员有获得县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的;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
(5)因配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保障性安居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后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
第三章 年度审核
第九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已保障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年度审核,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家庭应在每年6月通过公租房审查系统进行年审,经审核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应调整保障档次或取消保障资格。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自《取消住房保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给予 2 个月过渡期,过渡 (略) 场租金收取,过渡期 (略) 场租金 2 倍收取。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 (略) 强制执行。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三)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
(四)转租、出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五)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设备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不配合住房保障监管部门入户巡查、智能化管理、日常维修管理的;
(九)有关信息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十)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未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审的;
(十一)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
第十一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住房保障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性住房原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可继续承租该保障性住房,同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第十二条 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略) 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且无自有产权房的,取消保障面积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房 (略) 场租金收取。
第十三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转入实物配租的,自转入实物配租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承租家庭不得对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擅自进行装修,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隔断和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隔断和生活设施不得影响房屋消防要求及正常使用功能,在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保障家庭因使用不当造成住房毁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在按照要求恢复原状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系统,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日常监督管理并不断完善优化,依据大数据分析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疑似转租、空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 (略) 理。通过将房屋租金缴纳、租赁期限等情况与门禁系统关联等方式,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问题。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及时登记更新保障性住房入住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售、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拟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保障房或者拖欠公租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缴,拒不补缴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 (略) 提起诉讼, (略) 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承德县 (略) 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 (略)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 (略) 三万元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略) 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 (略) 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租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者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公租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 (略) 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负责解释。《承德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