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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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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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进口ABS特殊路面地砖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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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23 | |||||||||
评估值(万元) | 261.8065 | 账面价值(万元) | 36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2.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联系本项目拍卖机构北京 (略) 沟通踏勘事宜及拍卖程序,联系人及电话:包先生,400-100-1069。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 (略) 置资产主要为摩检所一批未用于工程建设的A (略) 面地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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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江西洪都航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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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南昌高新技术产 (略) 航空城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卫华 | 成立日期 | 1989-12-19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7E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航空飞行器、智能装备、摩托车及发动机、教练机、无人机、航空零部件及智能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通用航空服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试验、设计、生产、加工、维修、安装、装卸、运输、服务、工程设计、施工、装饰,氧气、氮气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持许可证经营),场地租赁、动产租赁,工刀量具、模夹具、型架设备、工装设计、木模(各类木制品)、模线样板设计与加工承揽,机械加工、量刃具、磨料磨具、五金工具、通用零部件、仪器仪表,计量服务,汽车配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32K | |||||||||
批准单位 | 江西洪都航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3-12-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3年12月29日江西洪都航 (略) (略)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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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和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原用途不作保证,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标的详情及图片仅供参考,不代表转让标的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转让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同意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千分之八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如:拆卸、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按《资产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知晓本次转让标的的存放场地还存放有其他资产,同意因意向受让方原因造成的非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损坏、灭失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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