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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闻政办函〔2024)10号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闻喜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闻喜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
众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
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
37号)、《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保障性住
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闻政办发〔2014〕
114号)及有关规定,参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略)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运政办函
〔2024)13号),结合闻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需求实际,
现对闻喜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由
5%调整为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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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主管部门,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
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项目不再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
(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要求仍按《关于印发闻喜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闻
政办发〔2014〕114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执行,项目土地
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应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具体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配
建协议书》落实。
(四)上述政策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限期3年
本通知由县住建局负责解读。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管理股
2024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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