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略)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3年9月7日至9月26 (略) 开展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
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的情形, (略) (略) 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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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3年9月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 (略) 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六条意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 (略) 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和各项规定,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现场督察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二、严守组织纪律。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坚决服从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现场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严禁擅自离开驻地、严禁私自会客;严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廉洁纪律。督察工作全过程、多方位接受被督察对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自我监督、互相监督。严禁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四、严守群众纪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得改变和截留群众举报问题。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群众利益,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有关督察信息。
五、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准滥用督察职权。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切实减轻被督察对象的负担。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地方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六、严守生活纪律。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思想。建设良好家风,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管理教育。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七、严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现场督察结束后,所有督察人员不准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八、严守食宿规定。严 (略) 关于办公用房、工作用餐等有关规定。现场督察期间入住宾馆要严 (略) 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严禁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在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内安排工作用餐,自觉缴纳伙食费。
九、严守交通规定。严 (略)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期间统一租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由被督察对象 (略) 内交通用车的,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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