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省 (略) 年产*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省 (略) 年产*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濉溪县南坪镇工 (略) (略) (S306) (略) 交叉口,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67m2,总建筑面积约为7078m2,拟购置粉碎机、滚筒筛分机、挤压造粒机、自动包装机、皮带输送机等生产设备,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吨有机肥、*吨液态肥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环保投资为*。项目代码:2310-*-04-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后期雨 (略) (略) 排入周边沟渠。实验室器材清洗废液委托具有危 (略) 理资 (略) 置;喷淋废水经设备自带“收集池”收集后混入沼液作为液态肥原料使用,不排放至外环境中;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混入沼液中作为液态肥原料使用,不排放至外环境中;生活污 (略) 自建“化粪池”预处理后由专业清掏机构定期清掏。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液态肥发酵、有机肥及生物有机肥陈化料堆放废气经集气系统(发酵罐密闭+集气罩收集,陈化料库密闭+负压收集)+生物除 (略) 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采取缩短陈化料存放周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粉碎、筛分、造粒、包装废气经集气系统(集气罩)收集+袋式 (略) 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采用通风橱,加强通风。
液态肥发酵、有机肥及生物有机肥陈化料堆放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限值要求;有机肥及生物有机肥生产及实验室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限值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 (略) 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 (略) 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柔性连接、建筑物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 (略) 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 (略) 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 (略) 置。
沼液过滤杂质收集 (略) 做为有机肥生产原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外售。
废含油抹布、废机油、废机油桶、实验室废包装物、实验室废液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 (略) 理资 (略) 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 (略) 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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