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家电注塑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家电注塑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铭传路237号 |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东鸿 (略) | ||
项目概况: | 安徽 (略) 拟投资600万元建设家电注塑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租赁肥西县开创 (略) 2#厂房2222m2,建设生产区、原辅材料存放区、成品存放区及其他辅助生产用房,主要购置注塑机等配套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0万件冰箱及洗衣机塑料零部件的生产规模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各项施工活动不可避免地将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和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影响是短暂的,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将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运营期:(1)大气环境: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注塑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破碎房产生的破碎粉尘。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2#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烯腈、苯*烯、*苯、*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苯无组织浓度排放执行参照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苯的浓度限值。 (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废水排放量390t/a,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系统外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和冷却循环系统外排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由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派河;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排放执行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接管标准中未规定的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I标准,其中未规定污染物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中A标准。本项目废水排放对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3)声环境:本项目在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振,再经厂区建筑物的隔声、距离的衰减后,厂界噪声排放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品及边角废料、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废活性炭以及办公生活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略) 回收资源化再利用;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处理;废含油手套及抹布、润滑油、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固废暂存于危废间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肥西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传真: | 0551-* | 通讯地址: | 肥西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