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0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4Q9E93J
地??址:黑 (略) 龙 (略) 94-2号( (略) 百信 (略) 院内20、21、22、23、24、25号门)
法定代表人:贾春雨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非密闭的操作环境内从事汽车喷漆业务,你单位使用的漆内含有二*苯和石油溶剂等挥发性有机物,车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略) 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贾春雨的身份;
2. (略) (略) 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王洪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委托王洪昌作为该单位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间内有喷漆痕迹、有明显车漆异味并且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置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6张、2024年5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使用的车漆成分、车间内设施情况和购买车漆情况;
5.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厂长王洪昌进行调查询问并向其求证是否设置了异味和废气处置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5 (略) 上查询《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1份、《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1份,证明你单位处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情况;
7.我局于2024年5 (略) 上查询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8. (略) (略) 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略) 龙凤区万*通汽车维修服务 (略) (略) 的曾用名。
9.我局于2024年5 (略) 上查询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10.我局于2024年5 (略) 上查询《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1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1份,证明你单位排出的废气应送入有机废气净化装置;
10.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厂长王洪昌确认了送达 (略) 百信 (略) 院内20、21门,我局也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文书;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7号)时,你单位厂长王洪昌拒绝接收;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留置、邮寄、电子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7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依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综合裁量起点、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违法地点是二类功能区、环境违法次数是1次、经济承受度是个体工商户、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是改正不及时等裁量因子,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