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烈山区宋疃镇 (略) (略) 厂内。项目占地*.67m2,拟新建仓库2000m2、罐区2000m2,购置4台500t的沥青罐、4台1000t的沥青罐、4台2000t的沥青罐,1台3t的醇基燃料锅炉,1台破碎机、1台筛分机以增加热再生生产线的产能,同时对原*吨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部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总投资*元,环保投资206.*元。 (略) 烈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于2023年2月7日对项目予以备案(备案文号:烈科经信备〔2023〕1号)。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的废水、扬尘、噪声、固废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内雨污分流;雨水汇入附近沟渠;本项目运输车辆清洗废水依托二级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洗料废水依托三级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卸料粉尘、磨粉粉尘、筒仓呼吸粉尘、烘干粉尘、振动筛粉尘、上料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热再生及储罐加热和拌合废气、新增储罐加热废气、燃烧器废气、导热油炉废气、锅炉废气。
卸料粉尘采用封闭式卸料、生产区地面硬化、设雾化喷淋设施、定期清扫的方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烘干、上料及振动筛粉尘,采取“集气设施收集+一级重力除尘+二级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30m);热再生及储罐加热和拌合废气采取“SLZ4000一体式沥青搅拌设备密闭、集气设施收集”由管道引至燃烧器出火口燃烧后,汇同导热油炉废气、燃烧器废气一同经“1#碱喷淋+1#电捕法+1#二级活性炭+1#UV光氧”处理后,经DA002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30m);筒仓呼吸粉尘采取仓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仓顶排气口排放;破碎、筛分粉尘采取“集气设施收集+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15m);新增储罐加热废气及锅炉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2#喷淋塔+2#电捕法+2#二级活性炭+2#UV光氧”处理后,经DA006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15m)。营运期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和有组织非*烷烃排放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醇基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求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震垫、隔声等措施进行治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期固废主要为废石料、不合格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滴漏沥青、沉淀池沉渣、三级沉淀池污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料分类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统一收集,暂存厂内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石料统一收集,暂存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进行再破碎后回用;二级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后外售;三级沉淀池污泥,压滤后由污泥池暂存,定期外售。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施行)》相关规定,同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
废活性炭、废UV灯管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固废暂存场所建设要求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5、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6、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且须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宋疃镇环保站负责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