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枫杨路20号光旭厂房屋顶部分区域招租
信息时间: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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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13.5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11-11
报名截止时间:2024-11-22
项目名称 |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枫杨路20号光旭厂房屋顶部分区域招租 | |||
项目编号 | HSZL(略) | |||
挂牌期限 |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2日 | |||
出租方名称 | 无锡六 (略) | |||
招租资产情况 | 房地产类 | |||
房屋坐落地址 | 洛 (略) 20号 | |||
房产证号 | 苏(2020)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土地证号 | —— | |
房屋面积(㎡) | (略).61 | 土地面积(㎡) | (略).0 | |
招租面积(㎡) | (略).0 | |||
房屋用途 | 工业、交通 、仓储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其他 | ||||
招租用途 | 建设和运营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 |||
招租底价 | 13.(略)元/年 | 租金年递增率 | 每3个租赁年度租金递增3% | |
招租期限 (年) | 20 | |||
特别事项 | 该项目最终需接 (略) , (略) 认可。最终承租人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一周内提 (略) 协助本单位投资该光伏项 (略) 的证明(证明资料需相关供电单位盖章确认)。 | |||
承租条件 | 一、承租人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 2、意向承租方或意向承租方选定的光伏施工单位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意向承租方或意向承租方选定的光伏施工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资格。 4、意向承租方的被授权委托人应具备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24年4月~2024年9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2024年4月~2024年9月的缴费证明(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可不提供)。 5、意向承租方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 (略) 上打印,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报名本项目(意向承租方 (略) 站中注册方可查询,查询后请点击“下载信用报告”)。 6、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 10 】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7、租赁期间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光伏施工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8、承租人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改变标的物的原始建筑结构。承租期满后,招租标的物内可移动物品归承租人所有,不可移动物品归产权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 9、意向承租方需承诺:如果成为最终承租人,会在签订《租赁合同》的一个月内在洛 (略) 用以后续光伏运营。 10、承租人不得将标的房屋对外转租。 11、本次招租接受意向承租方与其选定的光伏施工单位联合报名的承租申请。意向承租方若为联合体承租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出承租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承租。 12、本项目最终只确定一个最终承租人(即承租人或承租人与其选定的光伏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3、禁止从事行业:光伏发电以外的行业。 14、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二、租赁标的 1、出租方将有证厂房屋顶(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出租给承租方,租赁面积约为(略)㎡。 2、租赁用途:用于承租方建设和运营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 3、承租方已全面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对租赁标的所属房屋和土地的办证情况、房屋和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和土地权属、消防现状等均充分尽调,对建筑物结构、水、电、通讯、空调、燃气、屋顶承重、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充分尽调,承租方接受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标的。 4、承租方应在项目建设完毕并接 (略) 后向出租方提交项 (略) 的证明资料,并协助出租方办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收益归出租方所有。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0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2、起租日以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相应租赁协议之日为准,承租方于起租日自行接收租赁标的,出租方予以配合。 3、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发生产权转移的,承租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 (1)起始租金标准为(含税)13.(略)元/租赁年度,本条所述租金不含水电费等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月租金标准=所属租赁年度租金标准/12,日租金标准=所属租赁年度租金标准/360。自起租日起每3个租赁年度租金递增3%。 (2)租金先付后用,自起租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承租方应于每个租金缴纳周期开始前5日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租金。 出租方于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后10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租金含税价不变,出租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个租赁年度的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水、电、通讯、 (略) 接入费、天然气(若有)等因使用租赁标的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废水、废气、固体 (略) 理及费用 如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承租方应按照政府部 (略) 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项目实施及费用 项目设计、建设、安装、运行、运营、安全防范和维护等项目实施工作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应在协议签署当日内按3个月起始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承租方开具收据。 2、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方按照第八条要求将租赁标的返还出租方并经出租方验收通过、承租方结清相关费用后30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六、承租方装改要求 1、为确保项 (略) 域满足项目实施所必须达到的承重要求等项目实施条件,承租方应当对租赁标的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若承租方因项目实施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须向出租方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及荷载报告等证明文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实施。出租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若相关装修改造未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除因项目实施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情形外,若承租方按照协议约定需对租赁标的、无证厂房屋顶进行装修改造的,须事先向出租方书面提交装修改造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实施。若相关装修改造未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租方装修改造中的设计、施工、消防、安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承租方对租赁标的、无证厂房屋顶的装修改造应在不影响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出租方 (略) 域装修、厂房外立面等前提下进行。 3、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承租方违反协议约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工整改。装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若需利用租赁标的安装广告标识或进行宣传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同时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报批及备案手续。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动厂房消防系统。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进行二次消防改造,相关报审报验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七、使用与维护 1、承租方应合法合规开展项目,遵守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否则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方因项目实施等需要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配合。无法获得行政许可或无法通过行政审批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保证租赁标的及无证厂 (略) 于正常可使用的状态、无安全隐患、无渗漏,承担租赁标的及添置的设备设施等资产和无证厂房屋顶的全部维护和维修义务并承担费用。承租方自愿对无证厂房屋顶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无证厂房屋顶不是租赁标的,承租方不得占用。若承租方占用无证厂房屋顶,应按照5倍有证厂房屋顶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承担占用费。 4、承租方实施项目过程中应按照出租方要求保持租赁标的的安全、卫生和清洁,并妥善做好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厂房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正常使用。因承租方原因致使厂房及其装修等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至原状并承担费用。由于相关设施老化、损坏、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5、承租方应密切关注租赁标的及无证厂房屋顶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采取修复措施,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指定期限内完成修复并根据出租方要求停止使用租赁标的。若承租方逾期未修复的,出租方有权代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停止使用租赁标的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租赁标的交还 1、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应搬离、拆除承租方装修改造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全部资产,平整屋面、恢复原状。承租方搬离、拆除不得损坏厂房防水层,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厂房任何损坏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2、承租方应于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后3日内按照出租方要求返还租赁标的,租赁标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且租赁标的应清场交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 (略) 置租赁标的内的遗留物,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履行完毕前述第1至2项应提请出租方验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提请验收后的合理期间验收,验收符合协议约定的交还标准的,由双方签署《租赁标的交还确认书》。承租方未按约交还租赁标的的视为未交还租赁标的。 4、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承租方逾期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方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协议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占用费。 九、协议的解除 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协议并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的; (2)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达20日的; (3)自起租日起30日内未与出租方办理交接手续;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装修改造的; (5)承租方实施项目等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出租方通知后未在出租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6)承租方违反协议任一约定,经出租方催告后30日内未整改完毕的。 2、因规划调整、市政建设或实施政府项目需要,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承租方搬离,但承租方应按照政府拆迁政策获得相应补偿款,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承担其他补偿或赔偿义务。承租方应按照第八条约定交还租赁标的。 十、违约责任 1、若任意一方存在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2、承租方逾期给付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承租方加收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 1、租赁期限内,非因出租方过错,租赁标的的水、电、燃气等服务停止供应、公共设施停止运作,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亦无需减免承租方租金及其它承租方应付费用。 2、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租方不对盗窃、来自第三方的人身伤害等事件承担责任,但应配合承租方向直接侵权方维权。 | |||
其他说明 | 1、资产状态:空置 2、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3、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4、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综合评审(价格50%,综合实力20%,项目方案30%)方式决定最终承租人,具体综合评审方案待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招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招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综合评审程序的;④在综合评审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未参加综合评审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6、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将下述材料准备好后上传到系统里,并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承租方操作手册》):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3)项目负责人机电安装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5)《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6)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7)被授权委托人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24年4月~2024年9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2024年4月~2024年9月的缴费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可不提供); (8)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渠道查询的企业信用记录报告; (9)《承诺函》:按照公告要求的相关条款提供承诺(详见《承诺函》); (10)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盖章,意向承租方不是联合体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7、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出租方 | 交易机构 | ||
联系人 | 唐先生 | 联系人 | 孙经理 | |
电 话 | (略) | 电 话 | 0510-(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