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云霄县演武亭回扣 (略) 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2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6月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宝树村建设用地面积2868.52平方米(4.30亩)划拨给云霄县 (略) 作为云霄县演武亭回扣 (略) 工程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三、同意项目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征迁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自行向相关执收单位缴纳,本项目没有使用耕地。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支路)。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云霄县演武亭回扣 (略) 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2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6月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宝树村建设用地面积2868.52平方米(4.30亩)划拨给云霄县 (略) 作为云霄县演武亭回扣 (略) 工程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三、同意项目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征迁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自行向相关执收单位缴纳,本项目没有使用耕地。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支路)。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