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开环行罚〔2023〕5号
(略) 鑫茂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GQ1J ???????????????????
地址: (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以南、工业四路西侧厂房F栋
法定代表人:???????????钟仁秀
2023年3月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 (略) 废水处理及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口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79mg/L、359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70mg/L、100mg/L的1.56倍、2.59倍,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 (略) 负责人李小红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采样取证登记单等;证明你公司存在废水外排、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的事实。
证据2:你公司 (略) (略) 总经理兰晓斌2023年3月29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用水收据; (略) (略) 总经理兰晓斌2023年3月29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负责人李小红提供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的水费缴纳收据;证明你公司平均日用水量约为5吨,根据物料平衡,你公司平均日废水排放量小于5吨。
证据3:2023年3月29日,你公司负责人李小红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R1));证明你公司外排口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56倍、2.59倍。
证据4:你公司2023年3月4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你公司负责人李小红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开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于4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处罚20万元改为批评教育,理由如下:1.每日外排废水不超过5吨;2.已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实现污水循环使用;3.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经常停工停产。4月29日,你公司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于5月24日在赣南日报刊登《公开道歉承诺书》。
2023年6月16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核, (略) 第1、2点申辩意见,对处罚款改为批评教育不予采纳。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 (略) 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环法规〔2020〕12号)的规定; (略)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整改到位,且外排废水量较小,并在赣南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承诺,同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会议决定参照《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环法规〔2020〕12号),对你公司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按原告知罚款20万的50%从轻处罚,即处罚款10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环法规〔2020〕12号)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 (略) 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原告知罚款**万元的50%从轻处罚,即罚款(大写)**万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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