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受让须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3.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和移交。其中设备所含部分零配件可能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况,转让方不提供标的及其附属设备的合同、图纸、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能否进行权属变更、能否进行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并在成交后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风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证。 4.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5.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书,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现已抵债给转让方,但抵押登记未解除、未办理抵债过户手续,转让方目前仅拥有 (略) 《执行裁定书》(编号:(2020)甘1026执恢208号之一)。转让标的成交后,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时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无权属证书的标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等。 7.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转让标的无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办理标的权属变更后的相关证明记载事项与原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或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 8.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9.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 (略) 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