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NWO9W54
住所: (略) 金 (略) 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 (略) 厂房和设备,从事服装水洗项目生产,并在厂区内东侧扩建了4台炒盐机、4台洗衣机和7台烘干机。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4月16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唐*民、李*);2024年7月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李*琴、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管*、唐*民、李*琴、李*);2024年7月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扩建项目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