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14.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1-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1-24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南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详见附件《标的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南川区公路局、 (略) 科三考场、 (略) 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居委8、9组。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6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华恒资评报字(2023)第046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09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南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南川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南川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南川区昌冠客运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详见附件《标的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4.38万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六、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 (一)因标的中含有变压器,依据《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中华人民 (略) 令第408号》《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受让方在拆除、搬迁、处理标的时需自行聘请具备回收废矿物油类的机构〔即: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HW08”)〕对变压器设备废矿物油进行回收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二)本次转让标的中“自行车调度车”为报废汽车,受让方在拆解、搬迁、运输标的时须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聘请具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进行拆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报废汽车所涉及的车牌不在本次交易范围内。 (三)因标的中含有废旧电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拆解、搬迁、运输标的时需自行聘请具备回收废旧电池的企业〔即: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HW31(900-052-31)”)〕对电瓶进行回收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七、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标的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当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3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要求自行完成标的看管、拆卸、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0.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移交之日起10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转让方收齐资料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十二、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本次交易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受让方注意。 十三、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评估价值为“-”部分标的转让方不保证移交),若与公告披露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38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南川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纪丽丽、朱露瑶 | 联系电话 | 023-* |
附件下载:
标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