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二制冷站闲置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41.4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2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略) 持有第二制冷站闲置设备一批(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共13项资产,由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2台(2004年投入使用)、配套水泵及冷却塔等,共15台/套设备组成,仅为设备本体,不包含管路、线缆等,资产处置范围见清单。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一工厂( (略) 渝北区长福西路1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41.48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银信评报字(2023)第A00076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福强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可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标的不支持功能验证,不提供质保、售后和其他技术支持,可向受让方提供设备生产商、备件供应商联系方式。 9、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和安全保证金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理费、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转让资产移交确认书),标的物(设备)拆除、转运及搬迁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将安全保证金1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完成全部设备拆除及搬迁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出现违章处罚,需按照转让方的《承包商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施工结束后安全保证金扣除违章处罚后退还;超出安全保证金金额的,应按安全保证金扣除规则规定的金额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违反安全的违约金。 10、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1、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13%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