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环(评)函〔2024〕1号
宁夏春 (略) :
你单位报来《宁夏春 (略) 生态养殖场育肥羊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恩和镇红梧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05°47′18.473″,北纬:37°28′10.661″。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0m2,主要建设内容羊舍、原料库、草料棚、堆粪场、粪污处置有机肥加工车间、办公室、绿化及危废暂存间等,设计年出栏育肥羊10000头,年产生物质有机肥48026.86吨。项目总投资6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3万元,占总投资20.27%。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包括饲料混料粉尘、秸秆加工粉尘、有机肥车间原料混合、粉碎、筛分及包装过程粉尘、养殖区、运动场产生的恶臭气体、堆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有机肥生产发酵产生的恶臭气体、餐厅油烟。其中饲料混料粉尘经自带收尘设施(密闭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秸秆加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经厂房阻隔及洒水降尘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有机肥车间原料混合、粉碎、筛分及包装过程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所有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120mg/m3,无组织1.0mg/m3的限值要求;养殖区、运动场、堆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须采取选用益生菌配方饲料、科学喂饲、控制饲养密度、加强舍内通风、保持羊舍干燥、定期及时更换垫料、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粪便及时清理至有机肥加工车间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影响,恶臭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场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餐厅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的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仅为餐厨废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至新建的化粪池内,处理后定期清掏至堆粪场堆存后与畜禽粪便一起生产有机肥,不外排。餐厨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新建化粪池处理,处理后定期清掏至堆粪场堆存后与羊粪一起生产有机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搅拌站、粉碎机、翻抛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设备养护管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包括羊粪、垫料、挑除固废、除尘器收尘灰,垫料与羊粪一同送到堆粪场临时堆存后转运至有机肥生产车间生产有机肥;挑除固废集中收集至收集箱,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尘器收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有机肥生产。危险废物包括病死羊尸体及医疗废物,病死羊尸 (略) (略) 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
本项目中医疗废物暂存间、有机肥生产车间属于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地面和墙裙(不低于1.0米高)硬化防渗处理,铺设2.0mmHDPE防渗膜,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0cm/s,化粪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池底池壁采取防渗处理,防渗层的性能不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堆粪场防渗层的性能不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羊舍、原料库、成品库为一般防渗区,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其他裸露地面为简单防渗区全部进行水泥硬化处理。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