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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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办事评价
现场预约( (略) (略) 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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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县级:所在地其他入河排污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皖事通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行受理,不符合申报办理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由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愿到窗口领取,也可选邮政快递寄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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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周杉 | 受理岗 |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程平 | 水生态环境科 |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决定岗位。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胡伟 | 局领导 | 根据审查意见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核准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周杉 | 办结岗 |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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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 无;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先办哪个? |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哪些否决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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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县级:所在地其他入河排污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皖事通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行受理,不符合申报办理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由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愿到窗口领取,也可选邮政快递寄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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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周杉 | 受理岗 |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程平 | 水生态环境科 |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决定岗位。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胡伟 | 局领导 | 根据审查意见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核准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周杉 | 办结岗 |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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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 无;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先办哪个? |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哪些否决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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