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全面贯彻落实《 (略) 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略) 第6号), (略) 起草了《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略) 如下:
* 、征询意见建议时间
* 日至 * 日
*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 (略) 关镇建设路 * 号, (略) 市管 (略) * 室,邮编 *** 。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 q.com
电话(传真): ***
热忱欢迎国家机关、 (略) 门、公民个人、民主党派、企 (略) 会团体提出意见建议。
(略) 市管 (略)
* 日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 * 日泾政规字〔 * 〕2号发布, * 年4 (略) 。 * 年3月 日根据《 (略) 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订。)
第 * 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 * 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烟花爆 (略) 实行总量管控,县城规划区内不再新增烟花爆 (略) 并逐年减量至2 (略) 取缔。
第 * 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 (略) 门按照“归口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限制燃放区域以外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 (略) 门负责限制燃放区域以内的其他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略) 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要严控零售许可总量,全面清理、取缔 (略) 经营的烟花爆 (略) 。
(略) 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 * 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区管委会、 (略) 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在重大节点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略) 门负责婚丧嫁娶等事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
(略) 师生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 * 条 机关、团体、企 (略) 会组织负责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管理工作。
(略) 、 (略) 负责组织责任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以及单位和服务企业,制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公约并组织实施。
提供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服务对象或者业主告知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及时劝阻或者制止 (略) 为, (略) (略) 门报告。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严格控制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审查许可, (略) 。
第 * 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 * )文物保护单位;
(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 * )幼儿园、学校、 (略) 所、 (略) 、 (略) 、 (略) (场)以及其 (略) 所;
( * )金融机构、医疗机构、 (略) 、 (略) 、公园、商场、广场、 (略) 以及其 (略) 所;
( * ) (略) 、 (略) 、 (略) 、码头、 (略) 、 (略) 、 (略) 、立交桥、地下通道、过街 (略) 等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 )加(配)油(气)站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 (略) 所和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区内;
( * )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草原、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 * )军事设施保护区、企 (略) 所、物资储存仓库、环 (略) (点)及周边;
(十) (略) 招生全国统 * 考试期间;
(十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和时间。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 * 条 (略) 政区公 (略)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建成区: (略) ,西至 * 省道,南至 (略) 街,北至景观 (略) 北新区(文景路以东, (略) 路以西,银武高速以北,西平铁路以 (略) 域)公共区域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第十 * 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本规定第 * 条禁止事项外,以下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 * )农历除夕、正月初 * 、初 * 、初 * 、十 * 、 * 十 * 的当日 * 时至 * 十 * 时;其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 * 凌晨 * 时;
( * )婚丧嫁娶当日的 * 时至十 * 时;
( * )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实施前款第 * 项燃放活动时, (略) (略) 门申请登记,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情况。
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应当划定燃放区域并提供安全燃放设施。
燃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 * 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 )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 * )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 (略) 、窨井投射、抛掷;
( * )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 * 条 禁止燃放以下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
( * )闪光雷、开天雷及内筒单发直径 * 毫米以上礼花弹等A、B级烟花爆竹;
( * )单发直径超过2cm,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 * )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因婚丧嫁娶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燃放数量不得超过3串,单串不得超过 * 响。
第十 * 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有权实施劝阻或者 (略) 门举报。 (略) 门接到举报后, (略) 。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 * 条 违反第 * 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略) 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罚款:
( * )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外,违反第 * 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 * )违反第十 * 条规定,以不安全文明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城 (略) 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罚款:
( * )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内,违反第 * 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 * )违反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 (略) 为,有关法律、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 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以非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略) 职务、 (略) 会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 * 十条规定, (略) 以警告或者 *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 * 日以下拘留, (略) * 元以下罚款;阻碍公安 (略) 职责的, (略) 罚。
第十 * 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依据《 (略)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由城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略) 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条 本规定自 * 年 月 (略) ,有效期 *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