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罗塘乡高标准农田“智慧农业厂房”(谷物烘干机4套)建设
原项目编号:2023ACCHZ00268
原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0日
罗塘乡高标准农田“智慧农业厂房”(谷物烘干机4套)建设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26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罗塘乡高标准农田“智慧农业厂房”(谷物烘干机4套)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7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t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粮食烘干机”技术参数及要求中:
★4. 烘后爆腰率增加值≤1%; ★5. 烘后破碎率增加值≤0.16%; ★6. 出机谷物水分不均匀度≤0.8%(初粮水分不均匀度不超过3%时); ★7. 环境指标:噪声≤85dB(A),粉尘浓度≤6.5mg/m3; |
更正为:
★4. 烘后爆腰率增加值≤1%; ★5. 烘后破碎率增加值≤0.2%; ★6. 出机谷物水分不均匀度≤0.8%; ★7. 环境指标:噪声≤85dB(A),粉尘浓度≤7mg/m3; |
(二)本项目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表中“投标人实力”评分标准中:
4、投标人具有下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 (1)烘干机自动变温自动变风量参数配置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烘干机数据监控及故障诊断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烘干机能效数据分析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
更正为:
4、投标人或其所投粮食烘干机的生产厂家具有下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 (1)烘干机自动变温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烘干机数据监控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烘干机能效数据分析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
(三)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8月1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二 楼 7 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7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粮食烘干机★4. 烘后爆腰率增加值≤1%。★5. 烘后破碎率增加值≤0.16%;★6. 出机谷物水分不均匀度≤0.8%(初粮水分不均匀度不超过 3%时); ★7. 环境指标:噪声≤85dB(A),粉尘浓度≤ 6.5mg/m3;
事实依据1:粮食烘干机采购需求中参数值设定使用检验值结果值,完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不利于其他企业参与此次此次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谷物烘干机 DG/T 017-2019》,爆腰率,破碎率,水分不均匀度等参数值指标都要确定的范围要求,建议按农业农村部烘干机推广鉴定大纲来设置参数指标范围。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1:见更正内容(一)。
问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4、投标人具有下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1)烘干机自动变温自动变风量参数配置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烘干机数据监控及故障诊断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烘干机能效数据分析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事实依据2:(1)该评分标准关于烘干机的软著名称描述的太过具体,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不利于没有相同软著名称的投标人或厂家进行投标;(2)烘干机作为本次项目的核心产品,这些软著是关于烘干机本身的软著,限制了投标人是代理商和系统解决商的投标,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为“投标人或烘干机厂家”具备这些软著证书;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恳请招标委员会对上述质疑事项慎重研判,建议取消带有排他性的技术指标作为投标门槛。
答2:见更正内容(二)。
问3: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粮食烘干机★4. 烘后爆腰率增加值≤1%。 ★5. 烘后破碎率增加值≤0.16%;★6. 出机谷物水分不均匀度≤0.8%(初粮水分不均匀度不超过 3%时); ★7. 环境指标:噪声≤85dB(A),粉尘浓度≤ 6.5mg/m3;
事实依据1:以上烘干机参数值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利于没有这些证书的厂家参与投标,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据我司了解这个参数值指明烘干机品牌就是安徽 (略) ,评分标准中烘干机软著也和安徽 (略) 软著名称一样,本次招标是为安徽 (略) 量身打造的,存在人为幕后操控的痕迹,明显违反招标法,我司强烈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3:见更正内容(一)。
问4: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4、投标人具有下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6 分:烘干机自动变温自动变风量参数配置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烘干机数据监控及故障诊断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烘干机能效数据分析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事实依据2:该评分标准不利于没有该证书的厂家投标,不利于中小企业作为代理商参与投标,软著名称指向安徽 (略) ,有失公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我司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标准;(2)烘干机是本次项目的核心产品,这些软著是描述烘干机的软著,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为“投标人或烘干机厂家”具备这些软著证书。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招标领导对上述质疑事项认真核实,重新设定评分标准,去除不公平、倾向性的的招标条件,树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答4:见更正内容(二)。
问5: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2、投标人具有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监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的,得 2 分,最高得 2 分。
事实依据1:该评分标准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不能作为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加分项之一,建议取消这项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5: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也是企业实力的体现,本项设置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6: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粮食烘干机★4. 烘后爆腰率增加值≤1%。★5. 烘后破碎率增加值≤0.16%;★6. 出机谷物水分不均匀度≤0.8%(初粮水分不 均匀度不超过 3%时);★7. 环境指标:噪声≤85dB(A),粉尘浓度≤ 6.5mg/ m3;
事实依据2:该评分标准烘干机的参数值范围设置的接近于结果值,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此次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有失公平,建议参照鉴定大纲设置范围修改参数的范围;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招标领导对上述质疑事项认真核实,调整评分标准,去除不公平、倾向性的的评分标准,树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答6:见更正内容(一)。
问7: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粮食烘干机★4. 烘后爆腰率增加值≤1%。★5. 烘后破碎率增加值≤0.16%; ★6. 出机谷物水分不均匀度≤0.8%(初粮水分不均匀度不超过 3%时); ★7. 环境指标:噪声≤85dB(A),粉尘浓度≤ 6.5mg/m3;
事实依据1:该评分标准烘干机的参数值范围设置的接近于结果值,限制了一些达不到该值的厂家参加此次投标,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略) 场中了解到以上爆腰率、破碎率,不均匀度等指标参数值的设定与安徽 (略) 烘干机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相符,此次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严重违法了招标法,建议修改参数的范围改成参照鉴定大纲设置范围;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7:见更正内容(一)。
问8: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4、投标人具有下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烘干机自动变温自动变风量参数配置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烘干机数据监控及故障诊断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烘干机能效数据分析系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事实依据2:该评分标准软著描述太过具体化,不利于没有该证书的厂家投标,不利于中小企业作为代理商参与投标,指向性太强,有失公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我司建议更改为具有烘干机相关软著即可;此外厂家仅生产单一产品,仅限厂家作为投标人,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歧视,建议投标人修改为投标人或投标厂家。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招标领导对上述质疑事项认真核实,降低对中小企业参与项目的门槛,去除不公平、倾向性的的招标条件,树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答8:见更正内容(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中段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话:0551-*、*
五、附件
0天0小时5分7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07-26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07-260天0小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