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流程
(一)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草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先行组织对政策措施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在提请政府会议讨论或者报请政府领导审签之前,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将送审稿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送请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得出审查结论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由起草部门报政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可附相关报告。
二、送审材料
(一)《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包括政策措施送审稿、制定背景和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依据;
(四)提供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说明,按照规定需要保密、限定知悉范围的除外;
(五)按规定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提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