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沪规书长(2024)BA*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 核发机关 (略) 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日  期 2024-05-07 | |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长宁虹桥人才林(暂定名)新建工程 | 项目代码 | **A*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 建设项目依据 | 关于同意《虹桥商务区机场东片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 IV-H、IV-K 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 的批复,沪府规[2018]170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长宁区新泾镇,东至绥宁河,南至绥宁河, (略) , (略) |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 3270.66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3270.66平方米,农用地0.0平方米(其中耕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 拟建设规模 | |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长宁虹桥人才林(暂定名)新建工程》(编号:沪规划资源长选预〔2024〕1号)一份。 2.核定设计范围图一份。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