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临港经济区新型环 (略) 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Ⅰ标段)工程总承包更改通知(一)
递交时间: *** 17:35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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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详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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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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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二、项目编号:E *** 三、招标 人:梧州 (略) 地址:梧州藤县塘步镇孔良村 项目联系人:黎工 联系电话: *** 四、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 (略) 7层 项目联系人:薛飞、梁策 联系电话: *** 五、 (略) 门:梧 (略) (略) (略) 门电话: *** 六、招标公告日期: * 年1月24日 七、更改日期: * 年3月 1日 八、更改内容: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中: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2招标范围: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三)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施工内容: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三)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 (略) 示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现更改为: “2.2招标范围: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三) 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根据规划及周边道路标高对 (略) 场地平整施工,场平面积约 * .84亩,地块位于港支一路南段、港支二路 (略) 围区域内。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三) 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根据规划及周边道路标高对 (略) 场地平整施工,场平面积约 * 亩,地块位于港支一路南段、港支二路 (略) 围区域内; (略) 示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款招标范围中:“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三)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施工内容: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三)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 (略) 示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现更改为: “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三) 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根据规划及周边道路标高对 (略) 场地平整施工,场平面积约 * .84亩,地块位于港支一路南段、港支二路 (略) 围区域内。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三) 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根据规划及周边道路标高对 (略) 场地平整施工,场平面积约 * 亩,地块位于港支一路南段、港支二路 (略) 围区域内; (略) 示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联合体投标的,需为牵头单位员工),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 (略) 于有效状态,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 (略) 诚 (略) 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 * ﹞70号文除外)。要求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类似项目经验指: *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44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金额不限。” 现更改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联合体投标的,需为牵头单位员工),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 (略) 于有效状态,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 (略) 诚 (略) 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 * ﹞70号文除外)。要求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类似项目经验指: *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工程总承包业绩、金额不限。” (四)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条款履约保证金中:“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5% 。” 现更改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5% ” (五)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合同协议书中: 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三)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施工内容: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三)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 (略) 示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现更改为: 6. 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三) 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根据规划及周边道路标高对 (略) 场地平整施工,场平面积约 * .84亩,地块位于港支一路南段、港支二路 (略) 围区域内。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一)临港三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二)临港五路(西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三) 港支一路(南段):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四)港支二路:道路工程(除沥青铺装面层除外)、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五)2个地块(1#、2#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根据规划及周边道路标高对 (略) 场地平整施工,场平面积约 * 亩,地块位于港支一路南段、港支二路 (略) 围区域内; (略) 示范围内的一切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六)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2条发包人2.7其他义务中:“(3)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 (略) 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承包人协助、配合发包人完成有关办理手续,发包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规定需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 (略) 门缴纳相关费用。 ” 现更改为: “(3)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负责办理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 (略) 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发包人协助、配合承包人完成有关办理手续,发包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规定需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 (略) 门缴纳相关费用。 ”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4条承包人4.2履约担保中:“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5%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现更改为: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5%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7条施工7.12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30 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 (略)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每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同比例扣回。” 现更改为: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20 %, (略)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每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同比例扣回。” (九)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8条工期和进度8.7.2中:“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01%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现更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4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十)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4.1中:“5.在施工期间,广西建设工程 (略) (略) 编发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编列的主要材料(施工期间月份平均价)如超出招标时广西建设工程 (略) (略) 编发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月)主要材料价格±5% 时, (略) (略) 调整。 6.在施工期间,广西建设工程 (略) (略) 编发的《梧州建设工程材料信息》 (略) 分材料价格如超出已经财政评审审核的材料价格 ±5% 时, (略) 分按 (略) 调整。” 现更改为: “5.在施工期间,广西建设工程 (略) (略) 编发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编列的主要材料(施工期间月份平均价)如超出招标时广西建设工程 (略) (略) 编发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月)主要材料价格±10% 时, (略) (略) 调整。 6.在施工期间,广西建设工程 (略) (略) 编发的《梧州建设工程材料信息》 (略) 分材料价格如超出已经财政评审审核的材料价格 ±10% 时, (略) 分按 (略) 调整。” (十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8.3中:“?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算术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梧州市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算术平均价计算。 ③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 (略) (略) 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 (略) (略) 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略) (略) 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现更改为: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算术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梧州市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不作调整。 ③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10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10 %时, (略) (略) 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10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10 % 时, (略) (略) 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 %时, (略) (略) 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十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1.1中:“(2) (略) 分除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因素(合同专用条款第 13.3.3 条)外总价不变,竣工结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 (略) (略) 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暂列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第 13.3.3 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项投标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 14.1.1.2 约定的计算方 (略) 文件,投标时,仅对“建安工程费总价-暂列金额”部分下浮,对暂列金额本身不做下浮, (略) 结算不应乘以下浮系数,其中材料价格按以施工当月的《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经双 (略) 价计算;无定额可套,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及计价办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审定办法评定 。” 现更改为: “(2) (略) 分除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因素(合同专用条款第 13.3.3 条)外总价不变,竣工结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 (略) (略) 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暂列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第 13.3.3 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项投标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 14.1.1.2 约定的计算方 (略) 文件,并乘以投标时的下浮系数(中标总价/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 %进行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按以施工当月的《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经双 (略) 价计算;无定额可套,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及计价办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审定办法评定 。” (十三)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1.2中:“合同价格的计算方法约定: (1)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固定总价包干(费用计算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年修订版)中“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计算后乘以下浮系数50%,其中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为较复杂(Ⅱ级),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 现更改为: “(1)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固定总价包干(费用计算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年修订版)中“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计算后乘以下浮系数50%,其中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为较复杂(Ⅱ级),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 (2)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本项目中,属于大型 (略) 分的土石方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 年版)按75%计取。)” (十四)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5.3工程竣工结算中:“(2)投标时,仅对“建安工程费总价-暂列金额”部分下浮,对暂列金额本身不做下浮, (略) 结算不应乘以下浮系数。” 现更改为: “(2) (略) 分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并结合投标时的下浮系数(中标总价/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 %进行结算。” (十五)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违约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中:“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停工或者向发包人发起解除的通知,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略) 分的 (略) 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现更改为: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停工或者向发包人发起解除的通知。” (十六)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4)承包人施工期间,项目因承包人原 (略) (略) 门通知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承包人按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略) (略) 门通知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承包人按 * 元/次支付违约金; (略) (略) 门或发包人下发的整改通知的,承包人按 * 元/次支付违约金。 现更改为: “(4)承包人施工期间,项目因承包人原 (略) (略) 门通知停工整改的,承包人按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略) (略) 门通知停工整改的,承包人按 * 元/次支付违约金; (略) (略) (略) 门或发包人下发的整改通知的,承包人按 * 元/次支付违约金。” (十七)原招标文件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2.1编制依据中:“⑦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梧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年第10期, (略) (略) 定价。” 现更改为: “⑦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梧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 年第1 期, (略) (略) 定价。”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梧州 (略) 广西 (略) * 年3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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