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立方米预拌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位于平乐县源头镇玄武村委屯排山村石灰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58分42.37秒,北纬24度28分15.54秒。项目代码为:2311-*-04-01-*,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建设有1条*立方米搅拌机成套生产线,购置搅拌站、泵机、龙门洗车机、铲车、运输车辆、洒水车等设备,主要进行C15-C60间标号混凝土生产,年产*商品混凝土。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0%。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采取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冲洗地面和车辆、覆盖防尘布、设置雾炮机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处理等措施,减小施工期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粉尘、 (略) 扬尘、卸料粉尘、砂、石原料堆场粉尘、运输车辆尾气。筒仓粉尘经除尘器收集后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极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物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在搅拌机进料口处进行封闭,进料时加水抑尘,设集气管道将此部分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在拌合楼无组织排放。物料输送储存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筒仓顶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定期清理回用。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应落实《报告表》中的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或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为搅拌机清洗废水、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废水、检验室废水等,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用于生产循环使用不外排,并对沉淀池进行加盖遮雨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通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影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
项目运营期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降噪措施,采取对厂区加强绿化,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远离敏感点,对靠近敏感点一侧进行围挡;对生产设备安装减振垫,以减少噪声的影响。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4类标准;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建筑垃圾存放于指定的堆放点,不可随意堆放,及时清理。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置措施。除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经混凝土砂石分离机分离后作为原料返回生产;废弃的混凝土 (略) 建设的铺设垫料或者地面平整的填料。生活垃圾收集垃圾后及时交环卫部门处置。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管理、工信、水利、林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平乐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