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209-*-89-01-*
大唐(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大唐(江苏) (略) 年产19000吨脱硝催化剂处置再生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盱眙县太和工业集中区枫杨大道8号,项目总投资163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脱硝催化剂再生生产线、2条脱硝催化剂资源化利用生产线,项目建设完毕后将形成年处置再生废催化剂19000吨的生产规模。本项目所利用危险废物为火电行业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废物类别HW50、代码为772-007-50,服务范围主要为大唐集团 (略) 内企业,服务对象为火力发电行业,不接收化工行业、危废焚烧行业、掺烧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火电行业的SCR烟气脱硝废催化剂。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原料在收集、运输、暂存、处置过程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制度,合理选择运输路线,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旧原料种类、来源、入厂控制要求,做好台账登记等工作,严格执行《报告书》所提各项要求,协调各类生产装置的运行,确保进厂危险废物的安全暂存和利用,避免出现二次污染。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工艺废水、化验废水、地面拖洗废水、废气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30t/h;处理工艺:调节+三级反应+MBR+RO1系统(含三效蒸发)+RO2系统)处理达相关回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清洗工序或冲厕、绿化,其中一效产生的蒸汽冷凝水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城市绿化”标准后回用于绿化及冲厕;其他经处理后的废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其中pH、汞、镉、铬、铅、镍、砷执行企业内控指标)全部回用于循环清洗工序;纯水制备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物理清灰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运行,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高静压风机经清灰点设置的侧吸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4#)排放;清洗工序的酸洗槽、碱洗槽、除铁槽均采用密闭槽体,产生的酸洗废气、碱洗废气、除铁废气分别经各槽体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至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5#)排放;烘干工序的干燥废气经密闭设备顶部管道收集至酸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6#)排放;焙烧废气经密闭设备顶部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器预处理后再经酸洗塔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7#)排放;2台烘干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8#、9#)排放;2台焙烧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10#、11#)排放;蜂窝催化剂资源化利用过程产生的破碎研磨废气、板式催化剂资源化利用过程产生的挤压磨粉废气分别经密闭设备顶部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15m高排气筒(3#)排放。
3#、4#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排放限值,7#~1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危废库装卸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浓度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HW08)、废除尘灰(HW12)、叉车废电瓶(HW31)、废水处理污泥(HW49)、废滤袋(HW49)、废填料(HW49)、废包装袋与清洁废物(HW49)、蒸发残渣(HW49)、中水回用反渗透膜(HW49)、中水回用废活性炭(HW49)、废锰砂(HW49)、废试剂瓶(HW49)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粉煤灰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废金属制品、纯水制备超滤、反渗透膜、废光伏电池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建设单位应对再生车间、污水池、事故池、化学品库、次生危废间、废催化剂暂存间等加强管理,尽量避免跑、冒、滴、漏,以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安装监控设施。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本项目建成后以项目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6825.941吨,COD≤1.523/0.205吨、氨氮≤0.147/0.010吨、总磷≤0.020/0.002吨、总氮≤0.195/0.102吨、悬浮物≤1.016/0.068吨、全盐量≤3.884/3.88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03吨、氮氧化物≤1.046吨、颗粒物≤0.853吨、硫酸雾≤0.080吨、铅及其化合物≤0.0081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6吨、铍及其化合物≤0.0001吨、氨≤0.79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3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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