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等有关要求,2024年11月25日,永昌记忆建设项目(2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技术资料,验收组认为永昌记忆建设项目(2号地块)实施过程中,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同意通过验收。
现将《永昌记忆建设项目(2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永昌记忆建设项目(2号地块)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永昌记忆建设项目(2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反映。
1、建设单位:保山建投昌源 (略)
联系人:余 成/#
2、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昆明 (略)
联系人:吴燕萍/#
建设单位:保山建投昌源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昆明 (略)
监测单位:云南 (略)
建设地点:云南省/ (略) / (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