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4年8月7日, (略) 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 (略) 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验收组现场核查了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审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位于平阳县水头镇麻园 (略) 18号,主要从事皮革制品加工、销售。 (略) 于2013年8 (略) 环境保护设 (略) 编制《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整治项目( (略) )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9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温环建〔2013〕073号),并于 2014年12 (略) 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温环验〔2014〕060号),形成年加工*张猪皮、*张牛皮规模;于2017年7月委托浙江 (略) 编制《 (略) 设备购置技改项目》,同年8月取得平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平环建〔2017〕119号),并于2018年7月形成(废气、废水)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通过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固废、噪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2018〕3006号);2020年6月组织对“ (略) 设备购置技改项目”中剩余一台未建设喷涂机进行验收,于2020年6月27日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公司现决定新增一条喷涂线,购买半成品皮件进行喷涂加工,新增年喷涂加工 *张皮件,原有工艺流程、员工制度等均保持不变。本扩建项目位于 (略) 原有生产车间内,不涉及征地与新建厂房等。2021年3月委托浙江 (略) 编制完成了《 (略) 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4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温环平建[2021]37号),项目于2021年4月底开工建设,2024年6月竣工同步投入试生产;现可达新增年喷涂加工 50 万张皮件的生产能力。已于2024年5月30日完成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号:*98X001P。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扩建项目员工于厂区内调剂,厂区内不设食宿,转鼓车间生产实行生产两班制(24小时生产),其余生产工序均实行单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日为330天。具体建设内容和过程详见验收监测报告。目前,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具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
(二)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实际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
(三)验收范围
本项目验收范围为 (略) 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已建工程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及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原2F 1台喷涂机现状已拆除;环评设计喷涂、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30米高空排放,实际喷涂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至28米高空排放;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化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10.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该喷涂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未大于10%,故不属于重大变化。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扩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喷淋吸收废水;项目不新增员工,扩建项目员工于厂区内调剂,故不新增生活污水;喷淋吸收废水分质分流进入平阳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达《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制革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后纳管至平阳县水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平阳县水头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
(二)废气
本扩建项目喷涂、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至28米高空排放。
(三)噪声
主要来自设备运行。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合理布置车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涂料桶和皮革边角料。废涂料桶暂存于厂区内,委托温州 (略) 清运处置;皮革边角 (略) (略) 清运处置。
(五)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已委托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2年9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备案(备案编号:*-2022-53-L)。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由于本次未新增员工,故未对生活污水开展监测;因生产废水委托平阳县 (略) 处置,故本次未对生产废水开展监测。
(二)废气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喷涂、烘干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非*烷总烃、颗粒物、VOCs的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均小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酮、*烯腈的排放浓度小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限值要求,*酮、*烯腈的排放速率小于《制定地方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91)中选用的公式进行计算确定的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在现场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东侧设置了3个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测点(C-D-E号点位),于厂区内(4楼车间出入口)设置了1个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点(B号点位);两天监测结果中,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均小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烷总烃小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噪声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 (略) 厂界东南侧(2号点)和东北侧(1号点)共设置2个噪声测点(厂界西南侧与温州 (略) 相连,厂界西北侧与 (略) 相连,无法布点监测)。现场检测时,所有测点主要声源均为生产杂声。昼夜监测中,所有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固废已经妥善处置。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铬、VOCs的实际排放总量小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定量。
五、验收结论
(略) 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竣工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已配套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环境污染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六、后续要求
(一)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及有关规定,完善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环保工作措施,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料和能源,减少碳排放,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持厂区整洁有序,提升绿化水平。
(三)生产车间加强全面通风,全面通风换气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风量要求。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要求定期开展外排污染物的自检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维修,使其长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加强对高噪声设备控制,增加降噪减振措施,生产期间关闭门窗,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源)、环保设施及管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的环保标志,在相应的位置悬挂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六)进一步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场所,规范固废及危险固废处置台账记录,确保固废及危险固废的暂存、转移、处置符合规范要求。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略)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