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铁制品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胶莱街 (略) S217以东、春煦大道以北 | |
建设单位: | 青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2月16日 至 2024年12月20日 | |
项目概况: | 青 (略) (略) (略) 胶莱街 (略) S217以东、春煦大道以北,租赁刘勇个人现有空厂房建设铁制品生产项目,总投资*元,总占地面积2850m2(4.3亩),总建筑面积2850m2。 项目租赁1座生产厂房(1F,高8m)和1层办公室,生产厂房内分设钣金车间、喷粉车间、 (略) 理车间各1间,年产铁桌腿3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式滤芯除尘器”回收装置回收后,送回供粉系统循环使用,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尘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 (略) ”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喷粉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 (略) ”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 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酸雾净化塔”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氯化氢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 (略) 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略) 理废水、酸雾喷淋废 (略) 内自 (略) 理站(处理工艺:混凝沉淀+气浮+机械过滤,处理规模:1.5t/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略) 排入韩家 (略)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污水排放综合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因子应满足韩家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 (略) ,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物(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下脚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沾染脱脂剂、盐酸、中和剂、表调剂、磷化剂、润滑油、冲压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槽渣、污泥、废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 (略) 理资 (略) 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 (略) 、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 (略) 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整体项目中依法依规一并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略) (略)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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