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取回财产的公告
四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川04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个体户王朝 (略) (略) (以下简称“鑫慧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川0402破6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创 (略) (略) (略) (略) 破产管理人,蒋家鹏为负责人。
管理人考虑到债 (略) 可能存放了他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情形,实际所有权人并非债务人。为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等规定,就权利人限期取回财产、行使取回权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本公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一次性向管理人提交如下资料:
(一)关于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其中应详细阐述主张取回财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具体位置、来源、价值以及所主张的权利性质;
(二)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全部证据(提交复印件、原件供核对)以及证据目录。例如:生效裁判文书、合同、交付签收单据、发票、付款凭证等;
(三)送达信息确认书。其中应包括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信息,并确认均可接收与本案有关的信息。
三、权利人的主张不成立或拒不支付相应费用的,管理人将不予认可;权利人此前已声明不行使取回权或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谋求现金清偿,现又重新主张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将不予认可。
如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行使申请取回财产、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将依据债务人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变价、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均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