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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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2024〕8号
(略) (略) 镇江港扬中港区夹江 (略) (略) 码头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镇江港扬中港区夹江 (略) (略) 码头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镇江港扬中港区夹江 (略) (略) 码头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 (略) 八桥镇思议港。本工程改建后码头岸线长度不变,维持原批复的使用岸线85m。拟将现有2个200吨级泊位改建为1个2000吨级散货泊位(技术改造)。设计年吞吐量*吨,货种主要为砂石料。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在项目岸线范围内建设排污口。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至周边水体。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船舶废水(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 、初期雨水、码头面冲洗废水。到港船舶废水(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由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具 (略) 接收后按相应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用于码头面冲洗,码头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用于装卸洒水降尘。降尘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洗涤用水标准。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码头及后方滩地装卸粉尘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颗粒物标准。
(四)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到港船舶生活垃圾、沉淀池沉砂。船舶生活垃圾由岸上接收,码头面设有成套船舶污染物智能一体化接收柜,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一并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沉砂统一 (略)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船舶固废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六)码头建设不得占用国家级生态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中填报公示。
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六、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八、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3月22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