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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广西融江大埔水利枢纽水电站扩机工程(柳城洛古水电站)项目取水许可的函》(项目代码:2111-*-04-01-*)和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广西融江大埔水利枢纽水电站扩机工程(柳城洛古水电站)是在现状已建广西融江大埔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基础上,为提高水量利用率、减少弃水而扩容的水电站工程。大埔电站位于柳江中游融江河段的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洛古滩,为柳江中下游5个梯级开发中的第4级,上距古顶水电站63.9km,下距红花水电站117km,装机容量3×30MW,2005年竣工并网发电,批准年取水量136.59亿m3,取水权人 (略) (略) 。大埔水利枢纽水电站扩机工程(柳城洛古水电站)与大埔电站共用拦河坝,将现有大埔电站右岸的开关站拆除,改建为柳城洛古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等设施,电站装机容量为1×40MW,单机额定流量为201m3/s,最低发电流量70m3/s,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为104.31亿m3,电站建成后可提高大埔水利枢纽水量利用率,增加发电量,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助于缓解柳州电网的电力缺电局面,工程建设是必要的。同 (略) (略) 广西融江大埔水利枢纽水电站扩机工程(柳城洛古水电站)项目在融江上取地表水。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一)施工期取水方案。施工期用水主要包括施工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生产用水主要为砂石料加工系统用水、混凝土搅拌系统用水,砂石料、混凝土搅拌均为搅拌站预拌、预制后运至施工场地,因此施工现场不考虑生产用水。施工期平均每天生活用水量约4.2m3/d,由自来水管网供给,总用水量4158m3。
(二)运行期取水方案。
项目运行期用水为河道内发电用水,取水口位于融江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洛古滩大埔水利枢纽大坝右岸,坐标为:东经109°14"28.7",北纬24°38"13.20"。项目利用大埔水利枢纽大坝拦蓄融江河道来水,再通过引水渠引至电站厂房,利用压力前池和厂房的水位差进行发电。项目建成后,与大埔水电站合并运行,多年平均发电用水总量为201.85亿m3,其中洛古水电站新增取水量104.31亿m3,大埔水电站许可水量由136.59亿m3/a核减为97.54亿m3/a。同意你公司洛古水电站运行期年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4.31亿m3/a,同时洛古水电站投入运行后大埔水电站运行期年取水量核减为97.54亿m3/a。
三、项目取水口所在融江取水断面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51亿m3,保证率P=90%年平均径流量为179亿m3;洛古水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总量为104.31亿m3,保证率P=90%年洛古水电站取水总量98.30亿m3。根据水电站运行调度方式,优先运行效率较高的洛古水电站机组,再运行大埔电站机组,因此,电站坝址处来水完全能满足P=90%保证率下发电取水量的要求,项目取水水量可靠。项目对取水水质没有要求。项目取水口为大埔水利枢纽大坝右岸,所在水功能区为融江大埔工业用水区、融江凤山饮用、渔业用水区,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取水口位置布设基本合理。因此,取水口、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四、柳城洛古水电站调度运行优先保障船闸用水,发电用水按效率先高后低的原则优先满足新机组发电用水。调度规则为:当来水量小于402m3/s时,全部通过洛古水电站机组进行发电;来水量大于402m3/s而小于1337m3/s时,其中的402m3/s通过洛古水电站进行发电,其它流量通过大埔水电站发电;当来水量大于1337m3/s时,按洛古水电站和大埔电站最大引用流量进行发电,多余部分通过闸门弃水下泄。洛古水电站调度运行规则基本合理。
五、本工程扩机后,单位装机容量取水量为260.9m3/W,单位发电用水量为101.9m3/kW·h,与广西区内同类水电站用水水平相比,处于中上水平。现状大埔电站多年平均发电用水量为152.6亿m3,水量利用率仅为60.7%,多年平均发电量42813万kW·h;本项目建成后,两者联合运行的多年平均发电用水总量为201.85亿m3,水量利用率达到80.4%,多年平均发电量53052万kW·h,新增发电量10239万kW·h,工况效率大幅度提高。项目节水指标和节水工艺、措施基本符合要求。
六、广西融江大埔水利枢纽水电站扩机工程(柳城洛古水电站)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水功能区、水生态系统及其他用户的影响较小。项目发电后退水全部回归河道,并保证按照99m3/s下泄生态流量。你单位应落实《广西融江大埔水利枢纽水电站扩机工程(柳城洛古水电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
七、项目建设时,应建设下泄生态流量自动监控点,对枢纽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全天候在线监控。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下泄生态流量自动监控点安装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的相关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厅,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十、本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准编号为:(桂)申字〔2023〕第00002号。
十一、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