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力 (略) :
《年产10万吨造纸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水仙路与新园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规模:造纸干强助剂类90000 t/a、表面施胶剂助剂类 5000 t/a、湿强剂类5000 t/a。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有1#-4#车间(分别布置造纸干强助剂类生产线、表面施胶剂助剂类生产线、湿强剂类生产线、预留生产车间),制水、制气间;储运工程主要有1#仓库、储罐等;公用工程主要有办公楼、研发楼、供热(由园区进行供热)、给(排)水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8148.40m2,项目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99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3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造纸干强助剂类工艺废气引至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1#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在车间重力沉降后无组织排放;表面施胶剂助剂类工艺废气先经过自带冷凝器处理,再引至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2#排气筒排放;湿强剂类工艺废气引至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3#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在车间重力沉降后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苯*烯、环氧氯*烷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苯*烯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罐区废气设置气相平衡系统及耐压呼吸阀,经氮封、安装顶棚、喷淋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加强绿化及调节池加盖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密封点废气通过各物料输送均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苯*烯等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包装桶、过滤器清洗废水、循环水系统废水、化验室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三级过滤预处理预处理后,采用“格栅+调节池+物化处理(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好氧生化+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反应釜清洗废水回用于下一批次反应釜的工艺用水,纯水制备系统产生浓水部分回用,部分直接进入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各废水经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送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滤渣、危险化学品废包装袋、污水处理污泥、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废气处理废活性炭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包装桶厂内按危险废物进行暂存,交由厂家直接回收利用。一般原辅料废包装袋定 (略) 。纯水制备系统定期更换的废滤料及废反渗透膜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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