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档发〔 * 〕 * 号
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
为了完整准确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档案服务企业服务,现将修订后的《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备案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已备案企业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备案,到期复核时 (略) 。
(略)
* 日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备案办法
第 * 条 为了支持全省档案服务企业发展,推动档案事业转型发展和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略) 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的档案服务企业是指在 (略) 省范围内依据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提供档案寄存、档案数字化、档案整理、 (略) 、档案开发利用、档案销毁服务等档案业 (略) 主体。
第 * 条 (略) (略) 政区域内档案服务企业备案的管理机关, (略) (略) 门登记注册的档案服务企业和省级单位、中 (略) 属的档案服务企业的备案,对全省档案服务企业 (略) 监管。
各 (略) (略) (略) (略) 门登记注册的档案服务企业的备案。在 (略) 示范区、 (略) 市登记注册的档案服务企业分别在 (略) 市、 (略) 备案。
(略) 按照“谁备案、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本层次开展业务和已经备案的档案 (略) 指导、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 * 条 各 (略) 办理的档案服务企业备案资质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 * 条 办理档案服务企业备案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申请备案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档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 * 条 申请备案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 )在陕 (略) (略) 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在 (略) 省外登记注册的档案服务企业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省外档案服务企业在陕 (略) (略) 门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对分支机构备案;
(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档案服务业务,并按照《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 * — * )组织开展档案业务活动;
( * )具 (略) 所及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设施设备;
( * )具有两名以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至少 * 人具有档案 (略) 、情报、信息管理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以上(含2个)档案服务企业;
( * )档案寄存服务企业符合《档案保管外包服务管理规范》(DA/T * — * )的要求,档案库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选址应远离易燃、 (略) 和污染源,远离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2.相对独立,不得与工业、商业、办公、民用等用房混杂;3.安装避雷装置;4.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符合专业要求;5.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档案库房温湿度符合要求;6.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保管非纸质档案的库房、服务器机房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库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7.保管磁性载体档案、光盘时应配备防磁柜、光盘柜;8.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红外线报警设备;9.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
( * )工作中未发生档案失泄密、安全事故,企业无信用、征信不良记录或信用、征信不良记录已消除。
第 * 条 档案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备案申请。在政务服务平台未开通此业务前,可直接 (略) 提出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的,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第 * 条 档案服务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 )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相关合同复印件,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保密教育的佐证材料,企业信用、征信证明材料;
( *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档案库房的房产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2. (略) 门出具 (略) 在楼宇的消防备案材料复印件;3.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复印件;4.库房安全设施设备统计表(附件3);5.寄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备案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从业人员名单(附件2);
( *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 * )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 * )有保密资质的企业提供保密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 * 条 对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企业, (略) 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比照《 (略) 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实地检查库房选址、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等情况。
第十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 (略) 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 * 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 * 条 《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备案证书》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第十 * 条 档案服务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备案事项时, (略) (略) 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 个工作日内,到办理备案 (略) 变更手续。开展档案寄存服务的企业在新建(租)库房、改扩建原有库房、消防和安全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后 *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办理备案 (略) 补报相关材料。
第十 * 条 档案服务企业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有 (略) 复核。复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 )《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 * )3年内开展档案服务业务工作总结及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说明;
( * )企业信用信息、征信证明材料。
复核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质。
第十 * 条 (略) 应当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管,将已备案的档案服务企业纳入“双随机 * 公开”执法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查处。 (略) 对检查中发现的企 (略) (略) 情况应当及时 (略) 报告。
第十 * 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 (略) 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活动、造成档案损失或失泄密及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应 (略) 投诉。
第十 * 条 已备案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取消备案资质:
( * )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
( * )转借、伪造、涂改备案证书;
( * )企业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备;
( * )发生档案失泄密、安全事故;
( * )组织开展 (略) 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规范标准,造成委托方损失拒绝整改的;
( * ) (略) 检查;
( * )出现2次 (略) 调查属实的投诉;
( * )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业务;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征信不良记录未消除的。
对取消备案资质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 * 条 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服务企业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 * 条 (略) 档案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附件5),各 (略) 应当同时将已备案的档案服务企业基本信 (略) 。
第十 * 条 (略) 办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条 (略) 应当加强备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略) 首问负责制、 * 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备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纪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情周到服务,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改变备案的对象、条件和范围。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 日发布的《 (略) 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陕档发〔 * 〕 * 号)废止。
附件:1.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2. (略) 省档案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3.寄存档案库房安全条件及设施设备统计表
4.档案数字化设备统计表
5. (略) 省已备案档案服务企业基本信息
点击下载:陕档发[ * ] * 号( (略) 关于印发《 (略) 服务企业备案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