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盐都区大 (略) 安国防盗门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 (略) 场主体登记一事,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书面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04年11月27 (略) 盐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登记经营 (略) 盐都区大 (略) 31号,登记经营者为申请人胡安国,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2024年1月19日,本局收到申请人胡安国的申请,反映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了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撤销该营业执照登记。同日,申请人配合本局通过线上核验身份信息。1月24日,本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2024年1月30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登记经 (略) 盐都区大 (略) 31号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本局将你单位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本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截止45日公示期满,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4年1月31日,本局向你单位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协助调查,该邮件因“无此单位”于2月2日退回;2月7日,本局再次向你单位邮寄《询问通知书》,该邮件于2月9日再次因无法送达退回。在期限内,你单位均未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3月15日,本局分 (略) 公安局盐都分局、国家税 (略) 盐都区税务局、 (略) 盐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 (略) 盐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撤销你单位登记,截止2024年3月24日均无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孙 宇、乐 章
联系电话:0515-*
联系地址: (略) 盐都区大冈 (略) 54号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