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至商 (略) 巢湖(沐集)至肥西(三河)段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合肥交投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铜陵至商 (略) 巢湖(沐集)至肥西(三河)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53.56公顷。
(二)同意项目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部分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其余部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7%,土壤流失控制比1.5,渣土防护率96.8%,表土保护率91.5%,林草植被恢复率97.7%,林草覆盖率25.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82.*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徽省水利厅和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 (略)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曹文超 电话:0551-*
附件:1.关于上报铜陵至商 (略) 巢湖(沐集)至肥西(三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26号)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
??????????????????????????????????????????????????????????????????????????????????????2024年8月12日
皖水规划〔2024〕126号关于上报铜陵至商 (略) 巢湖(沐集)至肥西(三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do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