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2.1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审查方法:合格制,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2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一资格要求:
2.2.1 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成立2年或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能提供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对于营业执照上未显示成立时间等相关信息的,还需提供商事主 (略) 页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对于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须 (略) 门颁发 (略)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1、供应商如出现吸收合并的,其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原单位的注册时间起算;如出现新设合并的,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参与合并的单位中成立时间较短的单位的注册时间。(需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项目如涉及投标授权的, (略) 统一转发的相关授权函。
2.2.2 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需为6%。需提供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含资格认定页面),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如国税登记证副本未加盖有相关戳印的,可 (略) 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地址和证明截图,或提供其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2.2.3 投标人须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完整的2015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或“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需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复印件,或者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注:电子缴税(费)凭证、银行缴税回单、企业缴税发票等不能视为企业完税证明。
2.2.4 投标人近三年( * 日起至今) (略) 客户或家庭客户业务的服务、调度或技术支撑相关项目经验,须提供合同的关键页(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则该合同不予认可;时间界定以合同有效期为准。
2.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标段二资格要求:
2.2.1 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成立2年或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能提供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对于营业执照上未显示成立时间等相关信息的,还需提供商事主 (略) 页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对于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须 (略) 门颁发 (略)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1、供应商如出现吸收合并的,其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原单位的注册时间起算;如出现新设合并的,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参与合并的单位中成立时间较短的单位的注册时间。(需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项目如涉及投标授权的, (略) 统一转发的相关授权函。
2.2.2 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需为6%。需提供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含资格认定页面),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如国税登记证副本未加盖有相关戳印的,可 (略) 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地址和证明截图,或提供其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2.2.3 投标人须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完整的2015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或“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需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复印件,或者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注:电子缴税(费)凭证、银行缴税回单、企业缴税发票等不能视为企业完税证明。
2.2.4 投标人近三年( * 日起至今) (略) 客户或家庭客户业务的服务、调度或技术支撑相关项目经验,须提供合同的关键页(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则该合同不予认可;时间界定以合同有效期为准。
2.2.5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 (略) 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丙级(或以上)。
2.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以上资质文件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略) 要求的资质、业绩等材料的,必须为投标人本人的资质、业绩等材料。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不得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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