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企业及相关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及潜在的瑕疵、风险等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了解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等内容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登录甘交所集团网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签署《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交的全部报名材料,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让方将在意向受让方提交全部报名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经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由甘交所集团集团向其出具《参与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或《参与受让资格不予确认通知书》,资格审核合格且交易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全部报名材料、资格审核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股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足额交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6.转让标的成交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8.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股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