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X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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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西藏 (略) 14.400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拉萨柳梧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办) |
转让比例 | 14.4 |
挂牌价格 | 11,650,6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可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根据西藏 (略) 关于《关于西藏友氧出资比例以及股东分红权的确认函》的复函,西藏 (略) 股东出资比例及分红权均以所认缴金额为准。截至评佔基准日,西藏 (略) 存在注册资本未缴足,工商认缴金额比例与实际认缴金额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下; 实际认缴出资比例及西藏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拉萨柳梧 (略) 所持有的西藏 (略) 股权价價为*万元。 三、截至评估基准日,子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具体如下:子公司一西藏 (略) 认缴注册资本为500.*元,实缴注册资本火244.*元:子公司— (略) 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690.*元;子公司一湖北 (略) 认缴注册资本500.*元,实缴注册资本力200.*元;子公司一西藏轻 (略) 认缴注册资本为500.*元,实缴注册资本为200.*元:子公司一中氢高科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实缴注册资本0.*元。 四、拉萨柳梧 (略) 在协议中承诺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拉萨柳梧 (略) 方占有西戴 (略) 15.17%的股权。西藏 (略) 承诺1、经营收入指标:自收到拉萨柳梧 (略) 投资资金24个月止累计收入不得少于 *万元人民币:2、利润指标:自收到拉萨柳梧 (略) 投资资金24个月/累计利润不得少于*元人民币(这里所指的利润是扣除税金及少数股东权益后的净利润);3、上述指标以西藏 (略) 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五、被评估单位的厂房及办公场所为租赁方式取得,其中厂房位于西藏 (略) 柳梧高 (略) 标准化厂房1号车间一层1号,合同租赁到期日为2024年6月30日,年租金为*:办公场所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巾城关区蔡堂乡白定村,尚未签署租赁合同,被评估单位预计办公场所年租金为 *。本次评估假设上述租赁事项到期后被评估单位能够续租或者 (略) 场同类租金水平获取生产经营场所。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可在交易中心查看。 其他重大披露事项: 1、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各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即视为认同并愿意接受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赔偿、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2、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5、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6、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7、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对交易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8、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其他信息详见《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