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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审的《广西田东县六午矿区建筑石料用辉绿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04-*-04-01-*)位 (略) 田东县那拔镇规划矿区(107°9′55.514″,23°49′8.403″)。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年产90万吨辉绿岩交通材料,配套建设生活、办公、员工宿舍、绿化等设施。项目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0.4%。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矿场和生产加工区;露天采矿场,采矿区面积为0.01968k㎡;开采标高为+514.5m—+365m;为露天台阶式分层开采;生产加工区,位于采场北部,占地面积为0.0122k㎡,设置一级破碎、除土筛分、二/三/四级破碎车间、一级筛分车间、立轴破碎车间、制砂楼等,各生产加工区均在密闭车间进行。
辅助工程:堆料场,密闭钢架厂棚;表土场,占地面积为900㎡,用于堆放剥离表土,四周设置排水沟、挡土墙;弃土场,占地面积为3600㎡,用于堆放废土、废渣,四周设置排水沟。
公用工程:给水、排水、供电。
环保工程:废气治理,包括洒水降尘、雾炮降尘、4套布袋除尘设备、汽车清洗平台等;废水治理,沉淀池、洗沙浓缩罐、排水沟、雨水沉砂池等;固废治理、噪声治理等。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场地平整、矿山道路修整、厂房修建、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洒水降尘、雾炮降尘等措施降除粉尘,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采矿粉尘、生产加工粉尘、堆料场粉尘、表土场、弃土场扬尘、运输扬尘、燃油废气等。采矿区粉尘主要包含表土剥离粉尘、凿岩钻孔粉尘、爆破废气以及矿石铲装粉尘等,通过洒水降尘、雾炮降尘等措施降除粉尘;各生产加工区均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工区产生的粉尘主要为给料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等,皮带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设置4套布袋除尘设备,具体为:①在一级破碎进料口配备喷淋设施,在三级破碎进料前对物料洒水增湿;对破碎筛分车间进行密闭处理,破碎筛分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预筛分、一级破碎、除土筛分共用一套除尘器,处理后的气体通过1根15m高1#排气筒排放;②二级破碎、三级破碎、四级破碎和一级筛分共用一套除尘器,处理后的气体通过1根15m高2#排气筒排放;③1#整形制砂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气体通过1根15m高3#排气筒排放;④2#整形制砂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气体通过1根15m高4#排气筒排放。堆料场粉尘、表土场、弃土场扬尘、运输扬尘通过洒水作业、雾炮降尘等措施降除粉尘。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采矿区、堆料场、表土场、弃土场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水为初期雨水、洗沙废水、冲洗平台清洗车辆废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项目加工区、表土场、弃土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排入雨水沉砂池进行沉淀,处理后作为生产用水;洗砂废水经浓缩罐沉淀,得到的沉渣经压滤机压滤后暂存于弃土场,压滤废水返回浓缩罐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浓缩罐上层清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桉树林施肥。
(三)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表土、废土、废渣、沉砂池沉渣、生活垃圾及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以及生活垃圾。表土暂存于表土场,用于后期复垦;废土、废渣、沉砂池沉渣用于矿山回填、修路;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外售;浓缩絮凝沉淀压滤产生的泥饼暂存在压滤机底部的料仓,定期清理至弃土场,用于矿山回填、修路;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分类别进行收集,临时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企业处置;生活垃圾由矿区垃圾桶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钻孔、爆破、采装、破碎筛分等工序均会产生噪声,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消声、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根据《报告表》测算,粉尘排放量24.935t/a,SO2排放量为1.15t/a,CO排放量10.64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3.47t/a。
(六)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 (略) 田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试运行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 (略) 田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田东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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