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略) 商业一街109号门面房招租项目
2.竞价编号:(略)
3.项目概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略) 商业一街109号门面房招租
4.标段划分及最低限价:
招租 标段 | 房屋位置 | 面积 (㎡) | 经营范围(明确) | 是否有原租户(合同到期时间) | 租赁 期限 | 招租底价 (元/月/平方米) |
1 | 商业一街109号 | 89.28 | 不限 | 是 | 3年 | 190 |
备注: 1.竞价人报价不得低于招租底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书。报价采用密封报价书的形式。 2.每年按12个月计算。 |
5.房屋招租用途:商业经营。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竞价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公司)或者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略) 或自然人须遵纪守法,具备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如期履行合同能力,同时应有商业经营经验、商业信用良好、承租后能配合招租方日常管理。竞价人不存在不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管理、多次不按规定缴纳租金及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等情形。
3.竞价人如为企业(或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标段竞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 (略)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竞价。现在我校经营的除本次招租的109号之外的其他租户(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次招租。
4.参与竞价的企业(或公司)或者自然人近三年以来经营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以往经营中无从事、参与、帮助、协助宗教活动记录。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http://**.cn)、“中国执行 (略) ”( http://**.cn)】;对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供应商(自然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中国 (略) ”(http://**.cn)】。招租人或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通过“中国执行 (略) ”、“信用中国” 网站、中国 (略) 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响应文件一并保存。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租。
7.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如出现下列情况的,供应商将列入招租人失信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招租人采购活动,具体如下:(1)如认定为围标、串标,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署合同或不按时签订合同的;(2)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按时履约、违反合同主要条款未完成履约等各种情况;(3)在合同履约期间出现人身、财产、消防等重大事故等情况的;(4)验收未通过且整改未完全到位;(5)经招租人研究符合列入的其他情况。
三、竞价文件获取信息
1.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口绿地中心北塔16楼
3.方式:携带授权委托书现场购买
4.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注:竞价人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各竞价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竞价人递交的竞价资料和竞价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均不予退还。对于主动申请获取竞价文件的单位视为完全知悉并接受本项目竞价文件中所有内容。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12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口绿地中心北塔16楼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12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口绿地中心北塔16楼开标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 (略) 》、《中国 (略) 》、《河南省电子 (略) 》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七、招租人信息
1.招租人信息
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地址: (略) (略) (略) 180号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方式:0371-(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省伟信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交叉口绿地中心北塔16楼
联系人:李金秋 董辛鹏
联系电话:0371-(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金秋 董辛鹏
联系电话:0371-(略)
八、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竞价不接受自然人、口头、电话、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报价。
2.扰乱开标秩序者及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此次竞价资格。
3.本次招租活动的事项如有变更,以变更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