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1万吨起重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产1万吨起重配件建设项目 | (略) 华豫大道与纬十四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北 | 河南嘉 (略) | 1)废气:项目消失模制模工序废气密闭收集;覆膜砂、粘土砂造型制芯工序废气先经1#袋式除尘器处理;熔炼工序先经2#袋式除尘器处理;消失模浇注工序废气先经3#袋式除尘器处理;覆膜砂、粘土砂浇注工序废气先经4#袋式除尘器处理;危废间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废气统一引至1套“集中袋式除尘器(8#)+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1#)+15m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抛丸工序废气先经自带袋式除尘器(5#)处理;粘土砂混砂工序废气先经袋式除尘器(6#)处理;落砂、旧砂处理、割冒口工序废气先经袋式除尘器(7#)处理;废气统一引至1套“集中袋式除尘器(9#)+15m高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 项目非*烷总烃、*醛、苯酚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120mg/m3,15米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醛≤25mg/m3,15米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0.26kg/h;酚类≤100mg/m3,15米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0.10kg/h)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同时满足《 (略)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工作方案》限值要求(采用消失模铸造工艺的企业,其大气污染物VOCs执行40mg/m3);苯、*苯能 (略) 《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苯≤1mg/m3,*苯≤40mg/m3)的限值要求;苯*烯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1991)要求(15m高排气筒时,排放速率不高于6.5kg/h)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2)废水: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0m3)处理后由附近居民定期清掏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循环冷却废水回用于砂处理抑尘、厂区抑尘工序,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中频电炉、混砂机、压铸机、抛丸机、车床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源强在70~90dB(A)之间 ,项目高噪源在采取各项降噪措施后,经过预测,项目厂区东、西、南、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除冒口过程及车床、钻床切削过程产生的金属边角料;中频炉熔炼过程产生的炉渣;废砂;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丸;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水性涂料桶;除尘灰;以及职工生活垃圾。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石棉。 金属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炼工序;炉渣集中收集后外售;废砂集中收集后由废砂再生利用单位回收;废钢丸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废水性涂料桶集中收集后定期由原料厂家回收利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项目在车间内设置1座10m2一般固废间,应满足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要求。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石棉经厂内1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注: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查阅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查阅。
2、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