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BLQX51
地 址: (略) 鼓楼七里岗村(原立峰石英石厂)
法定代表人:罗 华
2022年7月30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轮次推送的臭氧前提物持续高值区(卫星反演识别)污染热点区域卫星图片,反馈区域内核查名单。经我局2022年8月1日至8月10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浸漆工艺使用的深钢灰快面漆和油漆稀释剂在加工过程中,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二、覆膜砂射芯制壳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同步投入运行,产生的废气直排。
三、熔炼浇铸生产期间(夜间22:00-凌晨7:00),配套建设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收集设施发生故障已拆除,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2年8月1日,交办的卫星反演识别截屏图、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现场检查照片;
二、2022年8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整改督办通知及回执一份;
三、2022年8月8日夜间突击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厂长罗先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四、2022年8月9日,对董事兼监事金骏腾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用电电子缴费单据复印件、反映其他污染环境问题线索记录一份;以及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评估、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资料各一份、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五、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员工杜德荣、生产厂长罗先进调查时,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证明等证据信息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期间,两次拒报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麻环罚告字[2022]10号),你公司提出了减免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公司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麻环责改字〔2022〕28号)后,立即停止了浸漆加工、熔炼浇铸、覆膜制芯车间的生产,进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改造,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其他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条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我局法制审查和集体研究讨论意见,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 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充分考虑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报执法负责人审核,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我局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 (略) 支行营业部
户 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行。
(略) 生态 (略) 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