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2024-12-12 18:0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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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批后不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工期延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 (略) 理,做好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 (略) 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若此权力委托其他机构实施的,请在此列注明“委托XX单位实施”,并将委托材 (略) 备案。 | ||
2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 (略) 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消防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略) 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消防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略) 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5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 (略) 令第373号公布,20 (略) 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略) (略)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略) 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6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村镇股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24号公布,2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未受理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审批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7 | 行政许可 | 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村镇股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24号公布,2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在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未受理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审批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8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村镇股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24号公布,2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未受理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审批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 (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 (略) 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 ||||
9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20 (略) 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93号公布,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20 (略) 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93号公布,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2—1.2—2.2—3。 4.同2—1.2—2.2—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0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略) 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 (略) 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 (略) 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3.同2。 4.同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1 | 行政检查 | 对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 (略) 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勘察文件审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 (略) 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2—1。 4.同2—1。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2 | 行政检查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略) 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 (略) 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2015年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略) 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 (略) (略) 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 (略) 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 (略) 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勘察文件审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 (略) 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2—1。 4.同2—1。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略) 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略) 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略) 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略) 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略) 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略) 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 (略) 分。 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3 | 行政检查 | 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 (略) 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 (略) 令第530号)第五条: (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第38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2—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 (略) 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3.【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略) 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 (略) (略) 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 (略) 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 (略) 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2—1.2—2.2—3。 4.同2—1.2—2.2—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4 | 行政检查 |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 (略) 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第二十九条: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2.【规范性文件】《 (略) 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 (略) 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 (略) 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3.【规范性文件】《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四、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内容、组织安排、相关要求等;督导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将各项相关材 (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迎接检查工作。 2.检查责任:汇总、整理、检查核实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自查材料;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受检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住建部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建立节能条例执法检查档案,加强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按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样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违法用能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实行持证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略) 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调查或 (略) 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必 (略) 理。 3.【规范性文件】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机关 (略) 、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桂建科〔2016〕29号):(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 (略) 域内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到使用和监督管理全过程的建筑节能活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 (略) 罚,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及要求 (略) 。 4.同2、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5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 (略) 令第530号)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略)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略) 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3.【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桂建科字〔2005〕3号)第六条: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略) 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 (略) 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 (略) 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三) (略) (略) 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指导和协 (略) 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内容、组织安排、相关要求等;督导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抽查项目等方式, (略) 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执法告知书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建立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督查检查档案,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按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样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4号)第四条:职责分工。 (略) 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 (略) 、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市、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本级的重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略) 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住建、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抓 (略) 内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节能减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 (略) 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略) 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支持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 (略)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略) 理、处罚;同时,将涉事单位列 (略) 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 (略) (略) ,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实行持证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略) 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调查或 (略) 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必 (略) 理。 3.同2-1。 4.同2-1。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6 | 行政检查 | 物业专项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79号公布,20 (略) 令第69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公布,自2008年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 (略)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内容、组织安排、相关要求等;督导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督查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受检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住建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督查检查档案,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按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样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1.【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桂建科字〔2005〕3号)第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 (略) 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 (略) 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三) (略) (略) 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指导和协 (略) 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实行持证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略) 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调查或 (略) 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必 (略) 理。 3.同2-1。 4.同2-1。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处理或者 (略) 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 (略) 理;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7 | 行政检查 | (略) 场专项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 (略) 令第72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施行,20 (略) 令第72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条: (略)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4-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8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 (略) 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 (略) 令第72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条: (略)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19 | 行政检查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公租办 | 1.【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略)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略) 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第三条: 广西壮 (略) 建设 (略)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略) 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略) 内房屋白蚁防治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略) 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三)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负责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培训;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略) ;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1.【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略)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略) 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第三条: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略) 内房屋白蚁防治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 (略) 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三)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负责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培训;(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略)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条: (略)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 (略)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狗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0 | 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墙改、节能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略) 域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 (略) 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关行政主管部 (略) 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 (略) 上公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 (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 (略) 上公示。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 (略) 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略) 理。 4.【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1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 (略) 令第397号公布,20 (略) 令第653号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督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 (略) 、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记入诚信档案 (略) 理措施并向社会公 (略) 理结果。 4.监管责任:强化对建筑业企业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1—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 (略) 令第397号公布,20 (略) 令第653号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略) 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略) 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略) 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略) 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略) 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略) 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 (略) 分。 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2 | 行政检查 |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督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 (略) 、记入诚信档案 (略) 理措施并向社会公 (略) 理结果。 4.监管责任: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3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招投标站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督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 (略) 、记入诚信档案 (略) 理措施并向社会公 (略) 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4 | 行政检查 |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 (略) 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 (略) 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督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 (略) 、记入诚信档案 (略) 理措施并向社会公 (略) 理结果。 4.监管责任: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 (略) ,或者接到举报后 (略) 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5 | 行政检查 |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消防股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 (略) 理。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5.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6 | 行政检查 |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5.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7 | 行政检查 |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07年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5.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8 | 行政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5.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29 | 行政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建管股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 (略) 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略) 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略)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 (略) 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5.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 (略) 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略) 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30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消防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施行,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第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 (略) 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略) 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 (略) 、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记入诚信档案 (略) 理措施并向社会公 (略) 理结果。 4.监管责任:强化对建筑业企业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略) 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发布施行,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第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 (略) 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略) 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31 | 行政检查 |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略) 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 (略) 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明确检查检查内容、组织安排、相关要求等。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人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社会公 (略) 理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或个 (略) 罚。 4.监管责任:强化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按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样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 (略) 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略) 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 (略) 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32 | 行政确认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第166号令发布施行)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同1. 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 (略) 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略) 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同5 | ||||
33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 (略) 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备案登记。 3.送达责任:准予通过的,制发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略) 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同1。 3.同1。 4.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没有法定 (略) 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 (略)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略) 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 (略) 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34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公租办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 (略) (略) 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 (略) 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 (略) (略) 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 (略) 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35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公租办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 (略) 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六条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略)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 (略) 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 (略) 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36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承租资格确认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公租办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 (略) (略) 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 (略) 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 (略) (略) 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 (略) 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37 | 行政确认 | 商品住宅性能评定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规章】建设部《商品住房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建住房[1999]14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 (略) 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规章】《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建住房[1999]14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 (略) 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2.同1. 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同1 7.同5 | ||||
38 | 行政确认 | 物 (略) 域划分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法规】《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 (略) 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 (略) 域划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 【法规】《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 (略) 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 (略) 域划分。 2.同1. 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39 | 行政确认 | 对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法规】《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 (略) 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 (略) 域划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 【法规】《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 (略) 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 (略) 域划分。 2.同1. 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40 | 行政确认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法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备案工程台账,加强对建筑节能项目检查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依法需要转报批准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转报机关,由转报机关通知相对人。 3.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或者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7.同5。 |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 (略) 令第530号)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略)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略) 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3.【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 (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 (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九)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 (略) 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材料和产品备案台账,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使用推广情况检查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依法需要转报批准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转报机关,由转报机关通知相对人。 3.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第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7.同5。 |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 (略) 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 (略) 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 (略) 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 (略) 第379号令公布,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三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修订)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九) 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管理; 3.【规范性文件】《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印发)第五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 (略)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 (略) 、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 (略)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略) (略) 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 (略) (略) 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 (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 (略) 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 (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 (略) 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 (略)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意见,及时采 (略) 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 1.受理责任:受理信用信息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信用信息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信用信息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公示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计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印发)第五条: (略) 住房城乡建设厅 (略)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 (略) 、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 (略)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略) (略) 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 (略) (略) 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 (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 (略) 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 (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 (略) 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 (略)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意见,及时采 (略) 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略)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招投标站 | 【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给予XX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的函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略) 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等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1—2.【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2。 5.【部门规章】《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 (略) 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2.【部门规章】《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同1. 3.同1.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略) 分。 7.同5。 |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质安站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同5。 |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同5。 |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同5。 |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略) 场管理条例》(1996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正)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中止建设的工程未重新发包的,恢复施工前,发包方必须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略) 场管理条例》(1996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正)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中止建设的工程未重新发包的,恢复施工前,发包方必须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广西壮 (略) (略) 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及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54 | 其他行政权力 |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结合申请材料,实地核实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采用的工艺和设备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未使用国家淘汰设备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核发登记备案书,制作登记备案书。 4.送达责任:将登记备案书送达至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的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同 2。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同 2。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7.同5。 | ||||
55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理核退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8〕4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财政厅 广西壮族壮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第二条: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2022年4月 1日以后,所有未清算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原上缴比例分别上缴当地国库 (略) 国库。清算所需资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相关规定,从已预缴的墙改基金中进行支付。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核退标准、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的批准材料,对照材料,审查符合核退的标准。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确定责任:对照标准,计算并确认核退数额,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的按照缴费渠道进行告知催缴,对未及时办理核退手续的要进行告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56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 (略) 签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 (略) 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248号发布,20 (略) 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建管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同2.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 (略) 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同5。 |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公租办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 (略) (略) 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 (略) 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 (略) (略) 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 (略) 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略)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3.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签发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法规】《广西壮 (略)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立项前,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广西壮 (略)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立项前,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2.同1. 3.同1.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法规】《广西壮 (略)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 (略) 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法规】《广西壮 (略)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 (略) 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同1. 3.同1.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结合申请材料,实地核实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采用的工艺和设备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未使用国家淘汰设备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核发登记备案书,制作登记备案书。 4.送达责任:将登记备案书送达至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的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略) 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2—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同 2。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同 2。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7.同5。 | ||||
63 | 公共服务 | 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房管股 | 《广西壮 (略) 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略) 管理住房资金的职能机构 (略) 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 (略) 房改政策并指导各地具体实施;同时负 (略)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住房资金归集、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自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房改工作 (略) 。 第四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接受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同级房改办同属本级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房改办主要负责当地房改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主要是依据房改政策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广西壮 (略) 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略) 管理住房资金的职能机构 (略) 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 (略) 房改政策并指导各地具体实施;同时负 (略)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住房资金归集、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自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房改工作 (略) 。 第四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接受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同级房改办同属本级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房改办主要负责当地房改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主要是依据房改政策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同5。 | ||||
64 | 公共服务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核退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广西壮 (略)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略) (略) (略) (含建制镇)拟建的工业与民用工程项目,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前,按照国家 (略) 规定的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及给排水设施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洪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渣、废气”综合治理工程; (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五) (略) 和财政部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略) 和财政部批准, (略) 、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具有新型墙体材料资质的企业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有关墙改机构应当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 (略) 有关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核退: (一)使用粘土砖进行建设的; (二)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间隔墙、围护墙未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 (三)砖混结构建筑的承重墙未使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的; (四)使用无资质证或者资质证失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五)逾期不向墙改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 墙改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部分后, (略) 规定的比例分级管理。 专项基金应当按 (略) 规定的时间、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坐支、截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四条 (略) (略) (略) (含建制镇)拟建的工业与民用工程项目,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前,按照国家 (略) 规定的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及给排水设施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洪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渣、废气”综合治理工程; (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五) (略) 和财政部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略) 和财政部批准, (略) 、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具有新型墙体材料资质的企业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有关墙改机构应当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 (略) 有关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核退: (一)使用粘土砖进行建设的; (二)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间隔墙、围护墙未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 (三)砖混结构建筑的承重墙未使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的; (四)使用无资质证或者资质证失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五)逾期不向墙改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 墙改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部分后, (略) 规定的比例分级管理。 专项基金应当按 (略) 规定的时间、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坐支、截留。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广西壮 (略)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略) 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65 | 公共服务 |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备案 |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 (略) | 墙改、节能办 | 《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 (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 (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3.《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略) 分;情节严重的,给 (略) 分。” 5.《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略) 分。” 6.《广西壮 (略) 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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