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略) :
一、项目编号:青海瑞源竞谈(货物)2024—039号
二、项目名称:贵南县殡仪馆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 (略)
地址:黑龙 (略) 南 (略) 107号郝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姜海艳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贵南县民政局(本级)
地址: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
联系人:更尕先生
联系电话:0974-*
被投诉人2:青海 (略)
地址: (略) 城 (略) 5号1幢1单元7层*室(苏商大厦A座7楼)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971-*
相应供应商:青海 (略)
地址: (略) 平安区平安街道新平大道229号湟家花园16号楼229-2号商铺
联系人:安启东
联系电话:*
2024年 7月18日,哈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贵南县殡仪馆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瑞源竞谈(货物)2024—039号〕的评标过程不满,投诉人于2024年7月22日提出质疑,2024年7月26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公司废标原因是纳税材料不满足竞谈文件要求。我公司已按照竞谈文件提供完税证明,不认可该废标理由。
投诉事项2:拟定中标人青海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2.电气、品牌玲华牌、规格型号电缆(4X25+1X16)制造商为山东 (略) 。 (略) 并无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能力。因为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山东 (略) 并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投诉事项3:青海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内容不实。
投诉人认为以上三项投诉事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取消拟定中标人成交资格并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该项目竞谈文件“18.2响应文件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未按第11.1款“资格审查部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经查,该项目竞谈文件11.1第7条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及响应文件组成部分附件7第2条”写明“提供近半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无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等要求,而贵公司在竞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税收证明材料为城镇垃圾处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第五条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属于税款,不属于税金及附加。另贵司提供的小规模纳税零申报报表未盖税务部门公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组织专家组复审,认为此项目核心设备为烟气处理设备,其中45米电缆(4X25+1X16)为外购提供,技术参数满足竞谈文件参数要求,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青海 (略) 在本次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备注一栏中明确45米电缆外购提供而非山东 (略) 生产。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青海 (略) 提供的货物为山东 (略) 提供的,在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经济 (略) 中查询到山东 (略) 在小微企业名单中。故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贵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贵南县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