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荣、邓秋燕: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灵山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2023〕2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双凤街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灵国用(2012)第01-348号、用地面积81.8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改变后规划设计 (略) 出具的灵规工条第〔2024S〕184号核定为准。
二、宗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需补缴土地价款(略).00元。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变更协议、补缴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